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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做任何人的老师,

我都不敢的。我提到的书,如果我没有读过,我会专门说明。多读书,或者装作多读过书,没啥好处。万一被人揭穿了,还得不偿失。2.在制宪会议的那个时候,大部分人,是虔诚的教徒。我记得,当会议因为南北方、大州和小州的利益不同,而陷入僵局,快要散伙的时候,富兰克林呼吁大家一起向全能的主祈祷,才没有散伙。难以想象,那个时候,会有太多的人是无神论者。3.但是,不说现在,就算是殖民地当时,就算是在基督教内部,新英格兰和清教徒和南方的天主教徒,他们之间矛盾,恐怕不亚于今天以色列和穆斯林的矛盾。而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就是宗教信仰自由,其实就是政教分离。所以,宗教的影响,当然有,但是,可能也不要太高估。4.宪法的作用,尤其是司法审查,可以说是有宗教中神法的影响,但是,说成自然法的影响恐怕更加合适,考文的《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就是讲这个的。宪法修正案体现的对人的尊重,恐怕不是哪个宗教,而是人类对基本正义的追求。基督教这样追求了,在基督教之前的摩西、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孔子,我认为也有这样的追求,我读论语,经常有这样的感受。5、说是道德的影响,其实,我反倒是认为,西方法治的建立,恰恰是道德和法律两分,在奥斯丁建立实证主义分析法学,到哈特,法律才有了自己的地位。否则,虽然有一些比如不得杀人、偷盗、奸淫等共同道德,但是其他的呢?对于穆斯林来说,不信安拉,是最大的不道德;对于犹太人来说,不信耶和华,是最大的不道德。他们之间如何共处?6.我说的宪法,包括法律,不是一张写了条文的法律和宪法的纸,而是实际运行的,包括权力分立与制衡,包括司法独立。如果能得到执行,中国的宪法,我觉得也不差哪里去。中国的问题,不是宪法规定得不好,是大家都不当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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