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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肯定不对。那样更离谱。如果租房住被定义为有住所,

那等于你回趟国探亲访友几天,你就要因为你租过这几天房而成为中国的'居民个人'而缴税。--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后根据第七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说你这个居民个人,如果在加拿大是低收入,比如税前一万六加币,那么你是不交税的,也就是申报后会得到退税。可你这个收入却达到了中国交纳税款的额度,你的收入是八万人民币(一万六加币相当于八万人民币),你应缴纳三万六的3%,和其余部分的10%,这样加起来是5040人民币。你可以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也就是5040-0,你还是要向中国政府缴纳这5000多人民币,只因为你在中国租了几天房子。肯定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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