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的 legal activities 让我明白说 case 的时候,无论是对自己的律师,还是 judge,都不能有所隐瞒,或者挑对自己有利的说。是就 Admit,不是就 Deny。
对反方律师拿不准,就由自己律师把关,什么能说什么不能说。
我在明白 case 的时候,经常会发现很多 holes,有自己的,有对方的。为了填补这些 holes,会花很大时间精力 make the story flow。同理,反方也是如此。故意制造 holes 的场合并不多,大多数都是不知情的情况下,觉得应该大家都知道了没有提供细节造成了 holes。
一旦 credibitlity 没了,就会两倍,或者三倍以上的困难。律师都是老司机,见过的恶人只有更多没有更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