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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令案与辛普森案的比较

随着朱令的离世,这起当年轰动中国的投毒悬案再次引发人们的关注和争议。从社会效应来说,有不少网友认为朱令案件与当年轰动美国的辛普森案件一样,都是司法被操纵,造成犯罪分子迄今逍遥法外。美国的法律体系和中国法律体系没有什么差别。事实果真如此吗?本文对这两个案件做一下比较,可以说不比不知道,一比吓一跳。

(本文着重比较朱令案和辛普森案的司法运行程序的不同及其后果,详细案件情况读者可参考其它资料。)

朱令案

朱令案件从始到现在我们可以看到:第一,这里不仅有司法的介入,而且主要的双方(朱令/孙维)都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介入了司法过程,(2013年5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通过其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发表一篇长微博,向社会通报该案有关情况。其中还特别指出“工作中,专案组始终坚持依法公正办案,未受到任何干扰。”这份向社会公布的通报没有提及2007年公安部公办查〔2007〕040014号文件中提到的朱令令的家长多次致信中央领导和有关部门,中央和有关部门领导均对此作出批示的情况[44])警察反而不能独立办案。“主要负责该案件的北京市公安局十四处的李树森,在2006年对采访他的记者表示“这件事在调查工作中已有一定结论,从个人来讲,我不愿意回答;从公安民警的纪律来说,我不宜发表意见。领导要求我怎么向媒体说一些事情,我只有照办。” 第二,司法过程不透明,就连她的代理律师都无法获得全部案件相关信息,甚至连结案日期都要隐瞒多年。这样人们对警察获取了有关嫌犯的哪些证据、案件调查进行程度都毫不知情。因此,我们可以完全有理由说,朱令案件之所以成为悬案,是和警察不能独立办案以及司法程序不透明密切相关的。

辛普森案

辛普森案与朱令案同年发生,辛普森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第一,警察独立办案,这里没有来自美国国会和国家领导的批示,一切在法律体系内运行。第二,司法过程透明。起诉方提供了哪些证据,哪些证据不可用,哪些有疑问等双方律师完全掌握,案件相关信息和进度是透明的。然而,在几乎是铁证如山、就差一层窗户纸的情况下,辛普森是如何逃脱刑法的处罚的呢?

简单地说,“大多数定罪证据:血手套、血短袜、野马车内外的血迹,都是由洛杉矶警察局警探马克·福尔曼发现的。他后来因在审判中声称自己10年内未使用过“黑鬼”一词被指控伪证罪。在他的正直受到质疑后,他在庭审中援引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不必自证其罪的条文,以避免对此的进一步追问。”以及案件中在警察局丢失的血液、被血液污染的袜子,和现场无中生有的血袜子和无法解释的手套现象等关键证据经不起质询,也就是这些证据都可能是警探马克·福尔曼伪造的。因此,辛普森案件之所以成为悬案(刑事案件),是因为警察提供的证据经不起法律程序的检验,因此犯罪嫌疑人辛普森得以无罪释放,避免了他被警察冤枉的可能。

对比

在司法程序完全透明的情况下,我们知道了辛普森为什么不能被定罪。法律也许姑息了一个坏人,但它保证了不冤枉一个好人。对比中国,我们不提文革以前无数冤假错案,在“有法可依”的中国,迄今为止共出现过四次“严打”。1983年判刑174.7万人,1996年判刑30多万,2001年审结35万多,2010年,截至2010年10月31日,各地共破获刑事案件51.5万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5.7万余名,(如果依照96年抓获42万多人,判刑30多万比例)被判刑人数为32万多人。在这270多万人中,有多少能经得起法律的严格检验?

中共十八大以来的反腐,到2021年6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腐败案件380.5万件,查处408.9万人。其中又有多少(处罚过轻或过重的)冤案?薄熙来仅看了一眼一个房子的照片,就成为受贿证据,那美国人应该庆幸照片上不是白宫,中国人也要庆幸照片上不是故宫。

以上只是中国部分案例和数据,在日常生活中,因为司法的不独立和透明,又造成多少冤假错案?仅2013到2016四年,全国国家赔偿约7亿人民币,3718人宣告无罪。

在美国,不是没有冤假错案,但是独立公开透明的司法制度,极大地避免了冤案的发生。

在中国,由于没有独立的司法和公开透明的司法程序,冤假错案(受害/受益)人数 以百万人计。

这就是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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