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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菜哥嘲笑大统华的答辩(六):大统华自己承认,杂货部主管连续几周跟踪送菜哥

1.事情的起因

大概是2023年9月21日,送菜哥举报的行政,当着店长的面,问送菜哥的主管,送菜哥当天小休了几次。主管善意,提醒送菜哥。送菜哥觉得行政在送菜哥没在场的情况下,说送菜哥涉嫌违规,剥夺了送菜哥为自己辩护的程序权利。

送菜哥不知道大统华规定的程序是怎样。所以跑去找行政,告诉她这样做不妥。她这样做,如果主管不告诉送菜哥,主管和店长就会形成送菜哥偷懒的印象,剥夺了我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如果需要裁剪人的时候,送菜哥就可能会处于不利的地步。

正确的做法,是她如果觉得送菜哥违规,通常正当程序向公司举报,由公司调查。这样,送菜哥的权利才能保护,程序正义才能得到实现。

后来知道,行政向店长举报送菜哥当天是欺凌她了,同时也举报送菜哥小休违规。

2.2023年9月23日,HR找送菜哥谈话。送菜哥在谈话的时候提出:送菜哥在大统华工作,有24小时监控,有部门主管和部门其他同事的监督,这个送菜哥我签字同意的,这个没有任何意见。

送菜哥当时要求,希望大统华回答,除此之外,希望大统华回答,还有没有其他人在工作期间跟踪、监控员工,看员工一天上几次厕所、喝几次水。希望大统华书面回复。

3.2023年10月23日,店长针对送菜哥的这个问题,明确自己代表回答,没有任何人跟踪我。

4.在答辩状第18段中,大统华是这样说的,为了避免误解,引用原文如下,隐去杂货部主管的名字:

On September 25, 2023 at around 9:30 a.m.Grocery Department Manager,

observed that Mr. Cai was one of the few employees taking a break in the staff

lunchroom. According to the Paid Break Policy, employees are only allowed to take one

15 minute paid break in each scheduled workday for each shift exceeding four (4) hours

(in addition to a one hour lunch break). Mr. had begun to notice a pattern of Mr. Cai

taking a break in the morning in the prior few weeks, as most Produce Department

employees took their break in the afternoon due to the timing of the shifts for which they

are scheduled.

请chaGPT翻译如下:


2023年9月25日上午约9:30,杂货部主管注意到蔡先生是少数在员工餐厅休息的员工之一。根据有薪休息政策,员工每天只允许在每个超过四(4)小时的排班工作日中休息一次15分钟的有薪休息(此外还有一个小时的午餐休息)。在过去几周中,经理已经开始注意到蔡先生在上午休息的习惯,因为大多数蔬果部门的员工由于排班的时间安排,在下午才休息。

5.送菜哥已经向法院提交意见,针对大统华的答辩提出:

5.1杂货部主管和送菜哥不在一起工作,如果不跟踪,不可能连续几周注意到送菜哥在上午休息的习惯。

5.2杂货部主管是大统华的主管级别管理层,他是在上班时间跟踪大统华,他的行为代表了大统华。

5.3杂货部主管跟踪送菜哥,和店长2023年10月23日宣称没有任何人跟踪送菜哥是矛盾的。

6.由此引申,杂货部主管跟踪送菜哥,由此获得的证据违反了程序正义。对此,送菜哥2023年9月23日和hr的会议记录已经提出,违反程序所获取的证据是无效的,由此启动的,对送菜哥小休事件调查也是违规的。这里暂时先不提,调查小休本来就是对送菜哥找行政提意见的打击报复。虽然小休事件,大统华给了个case study,送菜哥英文不好,大概猜是警告的意思。据老同事说,是三振出局。

7.鉴于大统华管理层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水平堪忧,这里免费给大统华管理层普及一下英美法程序正义中的“毒树之国”。直接复制粘贴维基百科即可:

毒树之果(英语: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德语:Früchte des vergifteten Baumes)是一个法律学比喻,指透过非法手段的取得的证据。[1]该术语的逻辑是,如果证据的来源(树)受到污染,那么任何从它获得的证据(果实)也是被污染的,在诉讼审理的过程中将不能被采纳[2],即使该证据足以扭转裁判结果亦然。

例如,一位警察对住家进行违宪(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搜索,取得了一把车站储物柜的钥匙,之后发现的犯罪证据亦来自该储物柜,那么这个证据便很有可能因为毒树果实理论而被排除。而对于来自证人的发现,其本身并不算是证据,因为在法庭上的证词是经由独立的讯问而来,毒性已经衰减。

毒树果实理论源于1920年美国西尔沃索恩木材公司诉美国案[3][4],在该案中,联邦特勤人员用非法手段取得西尔沃索恩的税册,意图证明西尔沃索恩确有逃税之嫌。第一次被使用是在纳尔多诉美国案[5]中,法官费利克斯·法兰克福的意见[6]

毒树果实理论可说是刑事诉讼法学上,关于衍生性证据是否具证据能力的重要判断理论。毒树果实理论为英美法学发展出的理论,欧陆法学汲取了理论精华,并将之称为“证据排除法则的放射效力”。由于毒树果实理论的发展,填补了证据排除法则(Exclusionary rule)在处理衍生证据上的不足之处。


毒树果实理论的核心内容在于:证据的非法来源为毒树,基于该违法取得的证据再以合法手段间接取得的其他证据(第二次证据或衍生证据),则如同从毒树长出来的毒果,亦不得食用(使用)。也就是第一违法取得,如串通的伪造证据,将会如害虫,污染真实情况,基于此违法侦办所取得的证据,可能触犯伪证罪与公务渎职罪。

毒树果实理论在四个主要的例外之下,有污点的证据是允许的,例如:

  1. 独立来源(Independent source):该证据是在一个独立、未受污染的来源的部分被发现的。
  2. 必然发现(Inevitable discovery):尽管来源受污染,但该证据的发现是为必然。
  3. 稀释原则(Purged taint exception)[来源请求]:非法行动和被污染的证据之间的因果关系链过于遥远。
  4. 善意例外(Good-faith exception)


辛普森杀妻案,就是毒树之果的好例子。

8.对于追求实质正义、实体正义的中国人来说,程序正义高于实体正义,很难理解。

约克上的之华帅小哥,应该理解不了。

枫下论坛上的实话哥姐,估计也理解不了;那个马什么plus,你不是自诩很有文化,自认为坐了加拿大的办公室,瞧不起大统华体力劳动的底层员工,看不起送菜哥这个掏粪出生的吗,来讨论一下程序正义。

你们如果不懂,季卫东教授权威的《法律程序的意义》(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是程序正义基本文献。这篇文章发表的时候,你们应该都还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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