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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的重点是心证:一个交通肇事案件

  1. 作为昌平法专后进生,刑法、刑事诉讼法,一直都不是我的兴趣所在。但是,近年来,劳芳枝案件众口一词对辩护律师吴法天的指责和谩骂、越来越多的寻衅滋事和非法经营、央视认罪悔罪、律师见不到自己的当事人,让我看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罪推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公检法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似乎即使在草民中也得不到认可,似乎大家都以为,自己不会有那一天,那都是别人的笑话和别人家的瓜。


  2. 基于此,我开始关注刑事案件,尤其是师弟郑飞教授卓越的证据法相关研究,让我开始对证据法产生了兴趣。正好,今天看到公众号推送的一个案子,贴出看看,然后简单说几句。图片在最后。

  3. 关注这个案子,有如下几点理由:

    3.1劳芳枝、上央视的那些人,网友们可以安心吃瓜,大部分人,的确一辈子都不可能有那些事情。

    但是,交通肇事罪,我相信,至少在城市,绝大部分都有机会。

    3.2与一般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肇事者逃逸不同,本案是积极施救,陪伴送医,主动投案,主观恶性很小。也符合大部分善良的司机群众肇事后的通行做法。

    因此,这样的案件,别着急,大家都有份。

  4. 这个案子上了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算是疑难案件。否则,合议庭可以直接判。因为疑难,所以法官把问题上交,然后院领导也聪明,不单独决策,“依法”集体决策。集体负责,就是集体不负责,中国智慧。

  5. 我之前的小作文《召之即来的法定证据》,我说了对于证据,我的看法是法定证据加上自由心证。法定证据,就是证据的种类有法律规定,除此之外的证据不予认可,限制公检法的权力,这个好理解。但是,自由心证,不太好理解,这里结合本案说一下。

  6. 在本案中,鉴定结论属于法定证据,没问题。但是,法官首先要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包括鉴定人的资质、程序等。合法的证据,才能列为证据,违反合法性,根本不属于证据,作为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这个最典型的就是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根本不是证据。其次,就是真实性。这个鉴定结论是不是真的。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查,最好的办法,就是鉴定人出庭,接受双方的质证。刑事诉讼法第187条就有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院有充足的权力。但是,“人民法院认为”这个要件,却是刑事辩护律师很难迈过的大山。

  7. 证据的关联性,其实认为,这个证据能不能让法官得出结论,得出什么样的结论。就本案而言,就是鉴定结论认为,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这一结论,能不能得出死者因交通事故而死这一结论。这个就是自由心证。判决书相关页图片在最后。


    8.自由心证的重点不是“自由”,不是说法官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如果那样的话,司法权将会是一种恣意和专断的权力,它比尼禄、秦始皇、中世纪的宗教大法官享有的权力,高尚不到哪里去。自由只是说,法官遵守了法定的程序,说明了自己采证的理由,他的采证,应当得到遵守,他是自由的。

    9.自由心证的重点是“心证”。在证据是合法、真实的前提条件下,他要听取控辩双方对于证据能够证明什么、不能证明什么的意见,要回应双方、尤其是辩方的异议(刑事案件,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在公诉方,证据也主要有公诉方提出)。最后得出什么结论,他要在判决书中回应双方对证据提出异议,阐述自己采纳、不采纳相关证据的理由,说明为什么某个证据能够证明某一事实。

    只有法官说明了自己的判决理由,才既能保证法官的独立审判,通过个案适用法律、实现正义,又能让社会公众对法官的裁判进行依法监督,才能防止恣意和擅断。

    这就是当年法专老师教我的法定证据加自由心证。

    10.在本案中,如果他得出一年多以前的交通事故是造成死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并且他得出该结论的证据主要是鉴定结论。他需要:

    10.1回应辩护人鉴定结论的质疑,包括:


    魏某某在2023年安徽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决定书(286号)已没有尸体解剖资格,这也间接说明其没有组织病理鉴定的能力

    从鉴定人参与的一审庭审中,面对各方对于病理及医学基础问题的发问时,不难看出鉴定人不懂得基础的病理知识,并不能做出精准有效的病理诊断。

    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材料并不充分,并不足以推导出鉴定意见的异议。。。鉴定人仅仅根据单张的出院记录及死亡小结,在没有核实详细的关于被害人的既往病史,及其事故发生后在治疗阶段期间详细诊断材料,就做出了本案中关于基础病理的认定。不得不提的是,在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中,也并没有提到针对交通事故导致的,颅脑损伤的死亡原因方面的直接说理。

    鉴定人在认定及推导逻辑上混乱,不能准确给出鉴定意见。。。。本案鉴定中用“排除法”的前提为鉴材并不全面完整,且医学方面的认定很复杂,与法律上的逻辑推导并不相同。同时鉴定意见书也提到,被害人年纪较大,本身存在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大泡等基础病变等,自身因素在一定程序上加重其伤情发展,并促使死亡过程。鉴定人在认定方面及推导逻辑方面混乱不清,并不能准确认定死亡原因及因果关系。

   鉴定意见与司法局及其他专家给出的意见,或有出入,或完全不  同。。。。安徽省专家何方刚在关于的死亡原因方面,综合分析认为,支持死者的直接死因为心源性猝死,不排除肺血栓栓塞的可能。专家辅助人何颂跃出具的专家意见提到,本案提交法庭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在法医病理学方面、规范性检查、记载以及死亡原因的分析方面,存在严重的专业鉴定工作缺陷和不足,不能客观地对死者生前颅脑损伤的程度、自身脑血管疾病的程度以及伤病的因果关系进行公平、专业的鉴定评价,建议本案需要重新鉴定。

当然,这些专家也需要出庭接受质证,这是另外一个问题。

10.2不能说是因为鉴定结论说的,这个锅,鉴定结论不能背,鉴定人也背不起。

设立司法机关,给法官开工资,不是让他们甩锅的。

11.可惜,上面说的这些,都建立在法官独立审判的基础上:法院独立于立法、行政机关及其他任何团体、单位和个人;下级法院独立于上级法院;法官独立于法院,尤其是独立于院领导、庭领导。

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号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修订)

第八条 人民法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修订)

第六条 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第七条 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不需要制定、修改任何法律,依法办事即可。

12.现实是,一个审判委员会,就让你找不到谁是法官,谁是责任人。

13.作为草民,改变不了领导,改变不了法官,但是,你可以改变自己。如伟大的休谟对于领导的看法:

因为作为一个人,他的体力所及不过数步之遥,他的进一步的权力要不是建立在我们的观感信念之上,就是建立在假定的他人的观感信念之上。(“论政府的首要建基原则”,《休谟政治论文选》,张若衡译,商务汉译世界学术名著)


如果这个社会50%以上的人都认为法官要独立审判,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就很可能会得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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