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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说是否放她妻子的报告是否合法。

我看到的是他文章里写试图索取他妻子所有的医疗报告,医院最后也没有给他。她妻子需要授权POA签字以后,他才能合理地拿到各项报告,并且依照POA条款来代替病人执行医疗方面的决定或行为。很明显他从头到尾一直是用国内的一套家属来决定医疗方式来思维的加拿大的医疗流程.当病人自己想要放弃治疗,他却不同意,他认为医生不听他的意见是无理的。这些都是违反了加拿大医疗regulation的行为。

以下是网上找到的原文:

第一,病历为医疗机构所有。在国外,通常有两种表达方式:一种是直接规定病历是医院的财产,比如加拿大安大略省《公立医院法案》14(1)规定:“由医院制作的、记录患者个人信息的病历是医院的财产(property),应由管理员进行保管。”[1]另一种是病历原件(original medical records)由医院保管,比如《美国联邦法规》§482.24(b)和(b)(3)明确规定:“医院必须保管(maintain)每个住院、门诊患者的病历,仅在遵循联邦或州的法律、法庭命令或传票的情况下,医院方能公开病历原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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