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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合同公证问题请教!!! (急!!!!)

听说工作合同需要经公证处或劳动局签证,但我与公司的合同是1997年签订的,不是劳动局的标准合同格式,是我公司自己的格式,一式两份(公司和我各一份),当时未经劳动局或公证处签证过。上周去公证时公证处并未让公司方面到场,也未出具公司营业执照,只是看了我的合同原件,就同意替我做此公证,我后来听说公证分直接公证和间接公证,不知我所做的公证是否符合使馆要求?

经详细看了使馆来的Holdwaiver信,发现一些措辞有些不同,如成绩单公证用词是: Notarized photocopy(ies) of transcripts
而合同公证用词是:
Original notarized employment contract

我的个人理解是:
1. 经公证的成绩单复印件 (复印件即可)
2. 经公证的原始工作合同 (要求原件)

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有无holdwaiver后补 "经公证的工作合同复印件" 而免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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