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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团聚准备材料时要注意:(发生在担保人登陆以前的)婚前同居问题!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不是所有的同居都会有问题,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最近陆续有几个朋友受到据信,原因都同出一辙,被移民管认为,担保人在当初移民登陆以前,已经跟现在的配偶同居超过一年,按照加拿大的法律,那时候担保人已经是不能以单身身份登陆了,违反了“登陆以前,婚姻状况发生改变,需要通知大使馆”这一条,所以要拒签这次配偶的移民申请。

因此在准备材料的时候,大家千万注意以下情况:

1)担保人在登陆的时候是单身身份,并且
2)担保人在登陆之前,跟目前的配偶在登陆之前同居超过1年以上

在写恋爱史的时候,千万要淡化同居的事实,不要让签证官以为你们那时候同居超过了一年,从而认定两人在登陆前已经是common-law,这个关系在加拿大是等同于结婚的。

另外,有过同居的朋友不要惊慌,不是所有婚前同居都有问题,只有以上1),2)同时发生时才有问题。有一条不满足,都是没事的,可以放心大胆的写在申请材料里面的。
比如:
同居是担保人登陆以后的事情
或者
担保人登陆以前虽然同居了,但没超过1年,
或者
担保人压根就是公民
等等

去年还没怎么听说过有类似的事情发生,最近已经接连出现好几个这样的悲剧了,不知是以前没有那样的朋友,还是最近换了签证官,不太了解中国情况(在中国毕竟婚前同居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而又特别了解移民法(加拿大婚前同居是有效力的)。总而言之,对这样的朋友的遭遇深表同情,同时也告诫后来的朋友千万不要发生类似的错误的。

祝各位一切顺利。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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