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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移民监和返加纸的新法,详细规则见内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关于永久居民居住期限的修改
● 朱 军

  朱军先生是杰佛逊移民公司的创办人,多年从事移民服务法律顾问。同时,朱先生还是华人社区活跃人物,先后担任过多个华人团体的负责人。以下是加拿大新移民法12月17日出台后,朱军先生就读者关心的有关问题撰写了这篇文章。朱先生的联系电话为:416-293-9117。

  上周我对新移民法作了介绍并谈了自己对新法的看法。本周,我主要想谈谈新法对永久居民居住期限的修改。这是很多人非常关心的问题。

  现行的移民法规定,凡获得永久居民身份的人必须:1、在4年内在加拿大住满3年,同时2、每一年中在境外最多不超过183天,即6个月。

  新的移民法在这方面作出了重大调整:

  1、从过去的4年住满3年改为5年之中住满2年;

  2、取消了1年内在境外不得超过183天的规定。也就是说在5年之中任何时候累计住满2年即可。在境外的居住时间没有硬性规定。例如,你甚至可以在落地之后立刻回去,连住3年,但只要后2年你回来居住,就可以。

  3、取消了返加纸。在旧法中,如果1年中在境外超过183天,就要申请一个返加纸。在新法之下,由于取消了183天的规定,返加纸就毫无意义了,因而被取消。

  4、新法中另一点值得注意的修改,就是它明确地提出,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居住在境外的时间也可以按居住在加拿大计算。换句话说就是可以算在那两年之内。

  举例来说,有三人,如果他或她住在境外,也可以按居住在加国计算:1、加拿大公民在境外居住,他们的配偶,同居者,或子女如是永久居民,陪同在境外居住,可以计算。2、永久居民如在境外为加拿大政府或加拿大公司FULL-TIME工作,可以计算。3、永久居民如在境外为加拿大政府或加拿大公司FULL-TIME工作,陪同他们的配偶,同居者,子女可以计算。

  但是,新法对什么样的生意,什么样的工作有一些具体说明:这些公司可大可小,可以是政府的也可以是私人的。但要符合以下几条:

  加拿大人的公司,或主要由加拿大人拥有的公司;

  正在运行中的公司;

  “有利可图”的公司;

  不是专门为了满足这个条件而成立的公司。换句话说,如果有人专门成立一个公司,把自己派回去,然后还按照居住加国计算。这是不可以的。

  新法中对哪些公司可以符合“派人”条件并不具体。但要满足这方面的要求,这样的公司必须是成立了一段时间,并真的同中国有一些生意交往。这样才能说服移民官这个公司是真的,运行中的,盈利的,从而需要派人回去运作。所需的文件除了公司注册文件外,还要提供生意运作方面的证明,如合同书,报关单,信用证等等。

  新法将于今年6月28日起开始全面实施。从文字上看,可以理解为从那一天起,所有案子都按照此法执行,也就是说不管你是先来的还是后来的,一律按照新法执行。也就是说到那时,每个人都可以向前追溯,如果5年中已经居住满2年,就已经符合条件了。其实我们参照一下技术移民条例修改后的执行情况,也是在新法出台后,之前和之后的一视同仁。用移民部长的话说就是加国不可能同时执行两个并行的法律。

  最后,我对新法有以下几点想法:第一,新法使得每个永久居民更容易完成他的义务。过去的4年中住满3年的规定确实使很多人无法完成,尤其是那些在国内仍担任重要工作而且一时脱不开身的人,包括那些投资移民们。几年来我们受理了大量返加证的申请,很多人由于各种原因没获得批准,结果是一些人不得不放弃中国的工作或生意,受到重大损失,另一些人干脆放弃加拿大身份而在中国干,但把老婆孩子留在加拿大,从而长期两地分居,造成诸多不便。也正是由于新法在这方面的放宽,加拿大有可能吸引更多的移民到来。例如,很多投资移民的申请者如果知道他们成功后不需要坐移民监,他们会很愿意申请的。第二,这一修改使得条款很具体化,从而使移民官的主观因素减少,执行起来更容易,更透明。第三,由于新法中明确提出,如为加拿大公司在境外工作可以按居住在加计算,这使得受雇佣者本人和加拿大公司都从中受益。第四,新法对在外工作人员的配偶和子女也给予同等待遇,应该说是体现了加拿大一惯的人道立场。

  总之,对于加拿大政府此次对于永久居民居住期限方面的修改,我本人认为是非常正确的,是应该肯定的。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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