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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朋友表示,美國移民法例中某一條規定,新入籍的公民,若於入籍後5年內,長期居住於美國以外的地方,將有可能經法庭判決,取消公民資格。請問: 1.美國移民法例中,是否有這一條規定? 2.長期的字義作何解釋

長期居住於美國以外的地方移民法規定影響公民資格

畢士特、慕嘉模律師主答 譚王小平整理



夏威夷讀者馬耀昌問:

 本人最近考取入籍試,經宣誓後成為美國公民,擬於半年後返回香港居住。但據朋友表示,美國移民法例中某一條規定,新入籍的公民,若於入籍後5年內,長期居住於美國以外的地方,將有可能經法庭判決,取消公民資格。請問:

 1.美國移民法例中,是否有這一條規定?

 2.長期的字義作何解釋,是否有時間規限?例如2年、3年或者5年?又是否是連續2年、3年等?

答:

 移民法是有提到這點,但如果你原則上還是住美國,一般來說,除非有重大事故,移民局並不會很嚴厲的執行這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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