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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没错, 确实是UTILITARIANISM. 2. 就本文中的例子你也指出了很重要的一点: 虽然从个人角度, 抢劫的原因是可以JUSTIFIED, 但从社会角度来说, 却是不能成立的, 否则人人都有抢劫的理由, 不管理由的充分程度如何.

人的本能是满足自己的利益, 然后是家庭, 周围亲属, 朋友, 社会...这是很自然的现象, 也是为什么大多数人会选择抢劫来解救亲人. (最近的JOHN Q那个电影就是最好的写照)

再往上是从整个SOCIETY的角度考虑. 这需要的道德层次更高一些. 这里的ARGUMENT是, 这种个人不幸是很值得同情的, 但是如果人人如此, 整个社会也就没有了秩序.
反映一, 他不能去抢劫, 否则会被捕--FEAR OF PUNISHMENT

反应二, 他不能去抢劫, 这是犯罪, 大家不会原谅他--GROUP NORMS

反应三, 他不能去抢劫, 饿死是小, 失节为大--SELF-ESTEEM

反应四, 每个人必须为整个社会考虑, 如果人人如此, 社会将会什么样--SOCIAL RESPONSIBILITY.

当然, 这只是简单的分类. 粗略地说明了文中的MORAL STRUCTURE.

其实, 如果注意观察的话, 我们每天都要作出MORAL方面的决定. 程度有异, 本质相同.

如你所言, 标准不同, 结论也不同. 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 模式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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