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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看报纸,一则有关离婚的消息.(CANADA),一年长富翁和少妻离婚,少妻要平分家产,老富翁不干,理由是少妻有结婚前的相好,而且婚后一直和相好来往.法官判妻子得直,法官说:婚姻合同是经济合同,不是性合同和诚实合同. (和布瓜网友对话录)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看上去是很理性,科学,而且也合乎逻辑. 但个人感到这里所蕴涵的价值观很成问题. 如果是这样的价值观,那就应该从一开始男女相识,相恋到结婚,离婚都贯彻实施这种价值观.合同上还要有夫妻生活的细则,一星期多少次,还要保质保量.

象NBA球员的投球记录一样.那才是真正的经济合同.

从法律角度来看,好象没有太明显的漏洞.

不过象法官大人说的这么直接,我是第一次听说.按他的逻辑: 婚姻合同是经济合同,那婚姻中的行为就是经济行为,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也是一种经济行为了.

婚姻单纯的是一种经济行为吗?如果不是, 仅用经济合同来解释是不是不妥? -

布瓜----从某种(不是全部)意义上来讲,婚姻是社会资源的再次分配。古训 -- 门当户对 -- 所暗示的就是:公平的交易比较容易成为愉快的交易。当然这个资源 -- 包括却并不限于物质资源.

如果是一清贫的知识分子或破落的贵族和一无知暴发的新贵的结合,这个资源分配合不合理?

布瓜-----如果双方各自能够提供的资源恰好正是对方所需要所看重的资源,那么从理论上来讲,单从这个角度来讲,是合理的。

说穿了,人不仅是经济的动物,人也是精神的动物. 所以法官认定婚姻合同是经济合同,是偏面的.

布瓜------问题在于别的东西不好衡量,只有经济上的东西法官才有据可查呀。你说你在精神上给予了对方良多,可是这种给予没有任何凭据用来取信于执法者。法律有局限性呀。

忘了法律也不是完美的,是有局限性的. 不过富老夫不服判决结果,不知还上不上诉.可能可以告少妻赔偿精神损失. 这下法律也可以把精神给量化了. 不算完美,但接近了.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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