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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lululu老大发帖了,占楼,围观......

你的评分制非常详细,看来是做好了功课的。不过出于完善的目的,俺斗胆提出一些意见,敬请参考:
首先,家庭比重方面信息有误,51.ca已经有帖子说要禁止兄弟姐妹随父母移民。
其次,担保人财政状况似乎使用担保人家庭财政状况更合适。
比如担保人已婚,但是妻子没工作,即使他收入高过一些单身的担保人,但是可支付的收入实际上是低于单身担保人的。所以我建议引入家庭财政状况比较合理。
另外,还要考虑已担保的人数因素。如果一个担保人已经担保了他父母移民,这时候还要担保他岳父母移民,那他可支付的收入更少了,而在你的计算公式中无法体现。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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