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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美国人可以烧国旗?ZT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国旗是一个国家的象征,凝聚着人们的民族感情。但是,美国认为“美国国旗代表的权力之一,就是焚烧它的权利。”


1984年,在得克萨斯州,一位反对里根的叫約翰遜的青年,在市议会门口焚烧国旗。根据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联邦法律《反亵渎国旗法》,约翰逊被告上法庭,结果却被宣判无罪。 198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更以5比4的微弱多数就约翰逊一案做出裁决,维持了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的无罪判决。认定约翰逊焚烧国旗的行为属于“象征性言论”,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


同年美国国会通过《国旗保护法》,禁止以任何形式亵渎国旗。然而,就在该法律生效的当天,一位名叫艾奇曼的妇女到国会门前焚烧国旗。官司又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1990年,联邦最高法院再次以5比4的多数做出裁决,重申焚烧国旗的做法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范畴之内。 《国旗保护法》违宪。


法庭辩论中,律师提出“基于民族和国家统一的重要性,其象征物不容亵渎。”对于这条理由,最高法院的裁定书认为,该理由涉嫌压制表达自由。正因为国旗象征的是民族和国家的统一,而不是什么其他小东西,所以很难使人信服,烧国旗的行为足以危及这一象征。大法官指出,国旗确实具有崇高的地位和象征,可是不能以此来压制任何人表达自己的观点。法官们认为“如果说,在第一修正案之下有一个基本原则的话,那就是,政府不能仅仅因为一个思想被社会视作冒犯,不能接受,就禁止这种思想作出表达。对此原则,我们不承认有任何例外,即使我们的国旗也被牵涉其中。”


其后,美国国内对此问题展开了各种争论。国会多次企图投票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保护国旗。在国会听证会上,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诺曼·铎森教授陈述了这样的观点。


他认为这个问题很简单:是保护国旗还是保护宪法,我们只能从中择一。他承认国旗是国家象征,也事关人民的感情,但是他认为,建立一个宪法修正案保护国旗,却是修宪不必要也不明智的。之所以不必要,是因为以损毁国旗做政治表达的人,事实上极为罕见。他更指出,“亵渎”的概念实际上是针对宗教对象的,其他对象 无论多么值得崇敬,都不应使其“神圣化”。他还指出,反对建立这个修正案的最重要原因是,自由的政治表达是两百年来美国自由的基石。“我们的政府制度足以自豪的一点,就是对其他国家会无情惩罚的言论表达,我们却能予以宽容。


参与裁决的大法官布列南大说:“一个连国旗都“让烧”的国家,你还烧它干吗呢?”



经过一系列的公开的法庭辩论和国会的听证会,美国国内的舆论也发生了转变。2007年6月23~25 日,《今日美国》和盖洛普(USA Today/Gallup)做了一项关于国旗法案的民意调查。54%的美国人认为,不需要通过修正宪法来反对焚烧国旗,而只有45%的美国人表示应该修正宪法禁止烧国旗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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