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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枫下家园 / 人到中年 / 刚来加拿大和同屋的哲学博士讨论死刑的必要性。那个问题曾经在Cecilia 事件后再次被讨论。我至今比较模糊。
    • Haha, me too!
    • 论点在于,死刑对防止和威慑罪犯没有啥用。俄克拉何马城爆炸案后诞生的反恐怖主义死刑法了,也没有挡住5年后的911和后面一系列的疯狂袭击。
      • 毫无疑问,死刑是行之有效的办法之一虽然不能杜绝犯罪 +3
        • 杀人尝命,欠债还钱。这是人类的基本原则。 可惜,现在可以申请破产。 "威尼斯商人"那个年代的信用已经不在
          • 哈哈哈,老农换频道了,从死刑换信用了。破产就是一种折中方案,否则矛盾激化对谁都不好 +1
        • 站这里。虽然已经无法挽回事实,但对其他还没成形的犯罪绝对起到震慑和警戒作用。 +1
    • 老猫,最近怎么有点 Negative? +1
      • 老猫本来就喜欢天马行空的
        思考
      • 今早路过Seneca college, 想到那件事已经过去15年了吧。那个年轻人是不是快可以申请提前假释了?
        • 应该早出来了吧。好像当年说是11年不得假释,早过了。一般到了能假释的没有不让假释的吧
          • 记得当时判决时是15年可以假释。不过要是表现好,也许可以提前。
            • 记得是10年,因为算二级谋杀。其实是在一级二级之间,可以是计划内的。
            • 还得看啥罪。 Paul Bernardo 表现再好,监狱也不敢提前放,全国人民得暴动。
          • 在监狱表现好,有可能早出,罪大恶极的除外。
        • 看来这个世界还是好人多,以为那以后没人会把自住房出租了,没想不怕的人还是占绝对多数,钱眼进去就出不来。
    • 和哲学博士讨论,怎么也得完成初中吧
    • 反对死刑跟哲学博士讨论没意义 这主要是宗教影响 认为人类没权利剥夺别人的生命 上帝才有这个权利 然后才是法律上的 死刑有没有杜绝犯罪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而不死刑判个几百年或者终身监禁 一是浪费纳税人的钱养着犯人二是终归有机会让犯人出狱
      • 浪费纳税人的钱养着犯人? 加拿大有没有劳改农场让他们种地养活自己?
        • 那点活儿不够养他们成本的 关键是看管成本太高
      • 你也是博士吗?这句堪比论文。:)
      • 我觉得不是这样理解。上帝也有公义和律法。如果法律规定杀人偿命,公民就要守这个法律。这是上帝许可的。
        • 除非是上帝的法律,十戒算吗?否则人间的法律都是人的律法。
          • 罗马书13章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要顺服掌权者
            13 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 2 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 3 做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你愿意不惧怕掌权的吗?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称赞; 4 因为他是神的用人,是于你有益的。你若作恶,却当惧怕;因为他不是空空地佩剑,他是神的用人,是申冤的,刑罚那作恶的。 5 所以你们必须顺服,不但是因为刑罚,也是因为良心。 6 你们纳粮也为这个缘故,因他们是神的差役,常常特管这事。 7 凡人所当得的,就给他:当得粮的,给他纳粮;当得税的,给他上税;当惧怕的,惧怕他;当恭敬的,恭敬他。

            再补充一下关于“顺服”-- “顺服”(ὑποτασσέσθω)在这里是命令语气,所以“人人当顺服他”作为一项命令,是没有疑问的。但“顺服”在此处到底意味着什么呢?是说基督徒必须无条件地“顺从”(πειθαρχέω:顺从,服从)执政掌权者吗?当然不是。当“该撒”要把“神的物”掠为己有时,基督徒就会毫不犹豫地对他说“不”。当“该撒”的命令和基督徒的信仰发生冲突时,基督徒就会坚定不移地“抗命”以维护自己的信仰。“该撒”说:“我们不是严严地禁止你们,不可奉这名教训人吗?”基督徒会说:“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参使徒行传5:28,29)当然,如此“抗命”的结果可能是受到“该撒”的刑罚。但如此受罚,却是基督徒乐于承担的—这是为基督和福音的缘故受苦,是背着十字架跟从基督的内容。
            有人会问,“顺服”既是神的命令,但又不是指那种无条件的“顺从”,那么它指的是什么呢?它是指着一种基督徒对执政掌权者的基本态度说的。这种态度表明,基督徒照着神的命令,愿意“顺服” (ὑποτάσσω)在上的执政掌权者;如果政府的法令与神的旨意没有冲突,基督徒也会乐意“顺从” (πειθαρχέω)或遵行这些法令。基督徒对“该撒”权限范围内的事情说“是”,对他超越自己权限范围的事情说“不”。正因为我们对该说“是”的事情愿意说“是”,我们说“不”时才会更加响亮有力!(参F. F. Bruce《罗马书注释》,刘良淑译,校园版。230页)-- 摘抄生命季刊 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 "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 - 可以理解为任何的人间立法,无论多混账,多残酷,多反人类,但因为是“掌权者”做出的决定,而“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世人就要顺服?
              我怎么觉得那么违反常识,那么可笑呢?

              后世为了说明这段文字的合法合理性,人为的进行了曲意理解,加上一些前提,比如那个掌权者是要如何如何的。但这并非原文,也就并非上帝的原意。
            • 阿门,跪了
    • 博士啥意思呢?必要?不必要?
      • 肯定说不必要 不然显不出是哲学博士了 +1
    • 废除死刑的唯一充足理由是有一个纠错的机会。个体的判断总是有出错的可能,十二个人类大脑同时运作并不能彻底杜绝错判。而生命是不可逆转的现象。
      • 没错,这是最主要的论点,就是从历史角度来说,还没有100%不犯错的系统。
        • 博士就只这一条最主要的?其他的呢?
          • 最根本的理由就是一台国家机器没有权利剥夺其公民的性命。
            • 那杀人犯作为个人有权利剥夺其他公民的性命吗?
              • 没有。所以为了防止她/他有继续危害的可能,要使用司法手段进行控制。
                • 但杀人犯恰好剥夺了其他公民的性命,我支持区别对待,which means applying capital punishment to murderers, and murderers only.
                  • 假定这个前提成立,但下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一个国家机器,一个司法系统,无论什么形式,怎么判断一个人就是murderer. 不用讲我们现在科技如何先进,因为这个系统是人控制的,就有被人manipulate的可能。从来还没有一个完美系统没错判过案子。
                    • 错判有可能,没说所有杀人犯都得死,死刑可以算作对杀人犯的最高惩罚,而无期用在非杀人犯身上。
      • 嗯,宁可错放一千,也不错杀一个。。。
        • 关键是“谁”来做这个决定,“谁”有权做这个判断。上边小艾用圣经的指示,凡掌权者制定的历法都可以,那也就是说,宁可错杀千人也不放走一个,也是合法合理的了。
          • 宁可错杀千人也不放走一个当然很粗暴简单,完全不合法合理,而关键是杀人犯作为个人有没有权利剥夺其他公民的性命。
            • 圣经是这么说的,"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 , 你不信教?
              • 请问,我们还在政教合一的时代吗?
                • 我觉得不是这样理解。上帝也有公义和律法。如果法律规定杀人偿命,公民就要守这个法律。这是上帝许可的。 -xiaoxiaoai(艾);
                  • 对不起,我觉得文明的奠基石就是政教不能合一,Lord is a spiritual leader only, nothing more than that, and nothing other than that. :)
          • 法律规定没死刑,那不杀就合法。至于合不合理。。。见仁见智,我个人认为是不合理的。
    • 支持死刑,罪大恶极的不死留着干嘛 +1
    • 但现在加拿大司法系统走到了另外一个极端,经常是过分强调了罪犯的权利而忽略了受害人的权利。 +2
      • 这一点我完全赞同。。。我甚至怀疑其心理根源是弱肉强食的森林法则:强者生存,被杀的人是失败的弱者,没有权利可言。。。。。。
      • 何以见得?就因为加拿大没死刑,就过分强调了罪犯权力?
      • 你知道这个就好。
    • 加拿大圣母婊太多,你们的愿望还很难实现,话说劳苦大众每天精力都消耗在生计上,有谁像他们那么有闲能天天折腾这些议题,随他们去吧,虽然放过了不少罪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