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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枫下沙龙 / 谈天说地 / 讨论一下这个话题:死刑犯妻子要求人工授精。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死刑犯妻子要求人工授精--是权利还是在哗众取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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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05日15:02 三联生活周刊

      我国的《刑法》规定对已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但是如果法院已对未怀孕的女性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死刑判决,而她却要求保障自己生育权,这显然是想逃避法律对她的制裁。这样的要求当然不能得到同意。——如果因为没有先例就否决,那要法官干吗?找台超级计算机不就结了,判案的时候搜索一下数据库,看看有没有先例就判了。——网友留言摘录

      罗锋在我们这个故事中,罗锋是一个配角,虽然罗锋的辩护律师吕俊女士不会同意这
    种说法。“我认为一审法院是在故意制造错案。”吕俊说,“新《刑法》明确把举证责任给了控方,但他们根本拿不出罗锋有意杀人的证据。相反,在罗锋被一审判死刑后,有几百人联名为他求情。最高法院一再强调,对于一个杀人案,受害人有过错的,要从轻判决,可杀可不杀的,尽量不杀。”吕俊这样告诉记者,以江南人特有的极快语速。

      罗锋,浙江省舟山人,今年5月与所在公司副经理王莹发生口角,“两个人吵起来后,王莹先打了罗锋一耳光,罗锋推了她一下就往外走,这时候王莹赶上来用榔头打在罗锋的右耳后,事后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微伤。然后罗锋用榔头打死了她。没有人能证明他们两个人平时有任何矛盾”。吕俊说。

      “如果关于这个案件的说法是真的,确实是受害人先动的手,我认为一审判他死刑太重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的冯锐研究员说,“我们的死刑的威慑力正在减弱。以前一个犯人听到自己被判死刑都瘫了,现在的情况是,很多死刑犯对此不在乎。死刑的应用应该少一些,准一些,让人心服口服。对那些出于义愤杀人的,运用死刑更是要慎之又慎,否则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他被执行死刑后群众还同情他,而被他杀死的人群众还恨他。”

      吕俊说,二审结果很快会下来,她对改判有信心。如果事情仅止于此,它还只是一个可以解决的刑罚的适用问题。但是事情很快就变得复杂起来。

      郑雪

      2001年9月26日,25岁、新婚4个月的郑雪(应当事人要求,此为化名,她认为杂志和报纸有区别)第一次向法院提出与丈夫罗锋“通过人工授精”生一个孩子的请求。请想象记者采访时这样一种虚弱的语调:“我是福州地区的,高中毕业后在厦门开了一个服装店。那时候罗锋常驻厦门,我们认识了。后来他的公司出了事他就要回去。我父母为了我要跟他去舟山和我闹得很僵。没想到他的父母也不接纳我。现在公公婆婆对我很好,又出了这个事。罗锋和王莹真的没有矛盾,我们结婚还请她来喝喜酒……我和罗锋都喜欢小孩子,出事前几天他还买来一堆太太口服液什么的给我,说吃完后我们就生一个孩子。

      判决以后我公公婆婆两个人抱在一起哭,说我们也一起走了吧,儿子没了,做人也做到头了。他们对我很好,我听了这样的话难过,就想到用‘人工授精’这个办法给他们留一个孙子。我婆婆听了以后看着我不说话,她以为我脑子坏掉了。他们不同意,说不能再害你了。我3点多从律师那里听到判决结果,6点多就打电话过去说了我的想法。现在有媒体说我是想用这个办法来挽救丈夫,我真的没有那么想过,我也不知道我是全国第一个提出这种要求的女人。”

      吕俊说她当时的反应也很吃惊,告诉郑雪可能不行,郑雪坚持“试一试”。按照法院的要求,郑雪递交了书面申请。一审法院告诉郑雪,对此没有相关的法律文件适用,而且舟山也没有进行“人工授精”的条件。11月11日,郑雪第二次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他们答应我考虑考虑。现在有很多记者都跑去问,他们压力也很大。我不敢去问,那样也有点儿不通情理。”郑雪说。“罗锋没有了,有他的孩子,也算是留下他的一点儿东西。”郑雪说,“现在也有那么多单亲家庭,我不怕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显然没有郑雪这么充足的思想准备。现在,死刑犯有没有生育权的问题成了讨论热点。

      “我觉得应该允许人家生(孩子)。”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研究室副研究员刘仁文再三强调“只是谈谈个人观点”后说,“现代法制社会的一个原则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再有,就是在西方通行的‘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这是说在追诉犯罪人的过程中,在和法律没有冲突的情况下,应该充分保障犯人的权利。这本身也符合我国法制建设的趋势。在现在的科学技术条件下,人工授精又不妨碍罗锋被监禁被执行死刑,为什么不能允许呢?在美国就有允许在押犯人和配偶同居的监狱,我们国家也有一些监狱允许,作为对犯人的奖励。”吕俊律师的看法与刘仁文相似。但他们都承认,在法律上,被判刑的人是没有与配偶同居的权利的。问题是,“人工授精”的技术不需要夫妻同居,也不妨碍监规,这能成为法律问题被讨论吗?

      杨洪逵(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则对于“这个请求(人工授精)体现了我们的公民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在提高”的说法非常不同意。杨先生这样认为:“普法教育是取得了很大成果,但现在的某些要求权利的提法太极端。一审被判死刑的家属要求人工授精,我认为根本不能拿到法律上来讨论。这本身不是一个权利的问题,因为它不可讨论。一个人被监禁,并不是说他的性权利被剥夺,而是他失去了进行人身活动的自由。他与外界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都被迫停止了,他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这些权利的可能不存在了。这种情况下还能谈论什么生育权呢?这位女士当然有生育的权利,但我们反过来想一下,如果一方要求人工授精另一方反对怎么办呢?那么是不是说为了保护她的权利就应该用强制手段来让另一方与她进行生育活动呢?犯人处在一个特定的环境中,考虑事情不能脱离特定的环境。法律在界定权利的时候有一个平衡点,并不是一个个体所有的要求都会在法律上得到满足。”

      这位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杨先生还认为,“这是犯人的过错,不是法律的问题。一个人犯了罪,他的配偶也要承担相应的痛苦,这并不是法律或者监狱给你造成的。不要把一切责任都推给法律。”

      据专家的说法,在国外,这种要求并没有可参考的先例,所以中国的司法界确实面临着一个非常具体的选择。从现有法律的角度解释,杨先生的答案可能是现成也没有风险的。但从完善法律的角度呢?法律确实是人定的,是为人服务的。但这样一个“人工授精”要求又会带出多少相关问题?他们会不会对法律的神圣性提出挑战?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法律专家都认为,郑雪出于本能情感慰藉需要而提出的这一要求“最起码对新时代司法结构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界定提出了极需回答的新问题”,“而对于新时代的法律建设而言,任何问题的提出都有建设性意义”。实习记者刘建强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 其中这句话:“这是犯人的过错,不是法律的问题。一个人犯了罪,他的配偶也要承担相应的痛苦,这并不是法律或者监狱给你造成的。不要把一切责任都推给法律。”--这是什么道理???
      又不是配偶指使犯罪!他老婆是无辜的,为什么要连带???TMD什么法律?
      • 你老兄研究得东西好深奥哟...
        • 罗峰昨天已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