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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枫下家园 / 钱财税务 / 中国从2019年1月1日期开始实行新的税收政策,这不仅让中国的超级富豪们分外紧张, 这次连住在加拿大的华人也不能幸免。
    https://info.51.ca/news/canada/2019-01/724700.html

    来源:加国无忧综合

    中国从2019年1月1日期开始实行新的税收政策,这不仅让中国的超级富豪们分外紧张, 这次连住在加拿大的华人也不能幸免。

    按照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意味说,不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只要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一年内在中国居住满183天,就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只要你是税务居民个人,你无论从中国境内还是境外取得的所得,都需要依照新《个税法》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你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你没有住所并且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83天,这样的人属于非居民个人。但是非居民个人并不意味着不缴税,只是免除缴纳境外收入所得税。

    如此,在新法的框架下,很多空中飞人家庭将从此面临中国与加拿大两国的双重征税。

    (图:个税综合所得税率表)

    如果已经在加拿大缴纳了所得税,按新法规定,“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这意味着,如果纳税人在加拿大工作,就需要看在加拿大缴纳的税款与中国税法下的所得税差值是多少。如果差值完全抵消,那么你仍需要向中国补交个人所得税。

    而且,自2018年秋天开始,中加两国已开始交换税务和金融财务等信息,中国已正式加入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在交换信息后,中国政府能够知道税务居民在加拿大的收入情况。

    按照协议,中国政府可以从加拿大获得所需机构与个人的金融信息,具体细化到银行账户信息,甚至是转账交易和账户余额等,这一改变将是“巨大”的。

    交换信息内容包括:

    海外机构帐户:包括存款机构、讬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

    资产信息:存款帐户、讬管帐户、年金合约、现金保值合约、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权权益。

    帐户内容:帐户及帐户余额、姓名及出生日期、税收居住地、年度付至或计入该帐户的总额。

    所以,这一信息交换实施之后,对于中加两国税务局征税那是相当利好了。

    在这框架下,个人及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金融(银行)帐户,都是监控的目标。彭博社分析指出,这个新政策同样会对温哥华、悉尼等城市产生影响。


    中国的个人财富预计在2018年已经达到创纪录的24万亿美元(约合165万亿元),其中1万亿美元(约合6.87万亿元)存于国外。

    彭博社还指出,近年来,中国富豪一直在大肆购买,不仅推高了温哥华、悉尼等地的房价,也让艺术精品和葡萄美酒的价格节节攀升。因此,新税制不但影响到中国,也可能影响到如温哥华等投资热门地。


    文章认为,新税制对中国富豪可能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大点:

    很多人在2018年放弃中国国籍,放弃“户口”,以免从1月1日开始对国外收入交税。但是,税务专家指出,从2019年开始,放弃中国国籍将需要先由税务机关审核,并可能需要解释他们的所有收入来源。

    控制赠与

    从新年开始,富豪们向亲属或第三方转让资产也要交税,增值税率可能高达20%。

    比如一个有钱爸爸将价值100万美元的海外股票免费转让给他的儿子,如果当初买这些股票花了10万美元,那么,他要对90万美元的增值缴纳20%的税,即18万美元。

    严格征税

    根据新华社报道,欠缴税款列入“黑名单”的门槛由100万元降至10万元。

    普通百姓都如此,超级富豪可能会更严。2018各路明星纷纷补税就可见一斑。

    关注房产

    此外,中国正准备出台房地产税,最早可能在2020年生效。


    虽然税率和细节仍不明确,但征税前景已经让名下有多套房的人开始担心,降低了房产作为投资工具的吸引力。对于国内有房的加拿大华人来说,房地产税将严重影响其收益。

    具体法案全文,请参新华社文章:

    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8-09/01/c_1123362911.htm

    • 什么是有住所?
      • 有住所这个概念需要清晰化,但肯定不是有房产。 +1
        • 这么肯定?既有住所,这个住所还不属于你,那是什么呢?
          • 租房子住也算住所吧?
            • 我觉得肯定不对。那样更离谱。如果租房住被定义为有住所,
              那等于你回趟国探亲访友几天,你就要因为你租过这几天房而成为中国的'居民个人'而缴税。--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后根据第七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说你这个居民个人,如果在加拿大是低收入,比如税前一万六加币,那么你是不交税的,也就是申报后会得到退税。可你这个收入却达到了中国交纳税款的额度,你的收入是八万人民币(一万六加币相当于八万人民币),你应缴纳三万六的3%,和其余部分的10%,这样加起来是5040人民币。你可以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也就是5040-0,你还是要向中国政府缴纳这5000多人民币,只因为你在中国租了几天房子。肯定不对的。
              • 超过183天就算,国际惯例,美加都是如此.
                • 不是的。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注意是'或者'的关系,不是AND 的关系。也就是说,只要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即为居民个人。
                  •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应当理解为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并有长期居住目的的。如果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尚未迁入另一地,又无经常居住地的,仍应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 那就对了。是这么回事,
                      但与美加还是不同。对于在中国没有住到半年但在这段日子里有中国境内收入的,比如你回国探亲几天,父母送给你几万块钱,或者你有租金收入超过三万六人民币,那么你就要交税了。虽然这个收入,你在加拿大报全球收入时也有报,但由于你两边加起来很少,比如你全球就这几万块人民币的收入,那你是不用交税的因为你是低收入者,而现在,你必须向中国交几千块人民币的税。由于中国计税起征点低,三万六就得交税了,并且加拿大能抵税的很多,你孩子多老婆不工作甚至孩子学个游泳都可能抵税,这在中国都没有,这样算下来同样的收入,中国算出你该交的比起加拿大的很可能高,于是你还是要向中国补交差额的税。反观加拿大,对于没住满半年的非税务居民,即便你在访问期间在加拿大境内有了收入,也是可以不向CRA 申报的。
                      • 不是写了一年以上吗?
              • 有住所不等于你租了一天房子就算要当税务居民处理,这显然不合理,也与国际做法不合。至于到底有住所这个概念是什么,我说了,需要澄清。
      • 我理解的是名下有房子。
      • 应该是指有自己的房子,不然也没有必要单列出来。
    • 这是要攒钱送非洲第二个大礼包吧? +5
    • 中国的法律就是这样,故意不给你精确定义的,要抓你的时候就凭松紧一张嘴了。做顺民就严开眼闭;想要抓,你随时就犯法了。这么重要的法律就简单十几条细则,现在知道加拿大的税法为什么是厚厚的几大本了吧。 +10
      • 我认识一个中央机关制定收费项目法规的, +2
        他就直接跟我说我们就是不把规则写清楚。都写清楚了,底下人还怎么捞钱呢。这是他亲口对我说的。所以你经常是遇到一个人一个说法,一地一个说法的现象。你跑到东城区,告诉你根据规定,这么做不行,你跑到西城,同样的规定他告诉你行。等你把这事办了,东城那个跑过来罚款。解释权在他们手里,越模糊越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