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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评价一下这篇文章?感觉是在诽谤,有逻辑错误

比如拿生男生女的例子来否定陈的结论并不恰当。男和女是互斥又互补的概念,非男即女,没有既男既女,或非男非女。陈结论中的A和B两个可不一定互补,存在非A也非B的可能性,并非所有数都能或A或B。而证明大合数或A或B,正是其中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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