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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对方Email地址吗?

有的话向法庭递交一个ex parte motion(也就是无需对方出席的motion), 以你上述的事实做理由,写一个“affidavit”, 最好再让目击者也写一个佐证的affidavit, 要求法官允许你用email(而不是通常的service)通知对方。法官允许后用Email就行了。如果你连对方Email都没有,另一个方法就是登报通知了,毋庸置疑登报费时费钱,不如第一个方式。还有其它方法,但比这两个更费钱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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