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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十四条。《暂行规定》第六条声明: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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