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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受不了楼上变态女房东的百般虐待,昨天通知房东月底搬走。本来搬入时已经交了当月及最后一个月的房租,而房东却要我们再交一个月,声称怕我们将东西整坏,故而当初所觉最后一个月的房租权做押金。请问,他的要求合理吗?请各位大虾指点一二!急盼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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