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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救懂法律的移友,我出国前的公司在告我,我该怎么办?

本人出国前是电信公司职员,因买房从公司得了房屋补贴9万,合同是8年,另我向公司上交7万购买内部职工股,合同三年。结果购买股票后仅一年半公司单方撕毁合同,要清算股份。若合理清算,本人应得本息及股息共10.5万元。本人出国时,曾提出公司合理清算我与公司的财务帐目,但公司无理地要我赔偿合同未满三年的损失,我只能拿回几千元的股本及股息,同时还要我还清所有房屋补贴9万元(本人在这家公司已工作6年)。实在令人气愤!我不得不变卖所有在中国的财产,一走了之!然而,刚到加才半个月,已收到原居委会朋友的通知,说法院给我送来传票,内容是公司要我还款9万元,我必须在本月底参加开庭。

我该怎么办?我是否要告诉法院公司欠我10.5万元的事实,该如何告诉?或者就不理?法院的判决对目前在加的我有何影响?

本人对法律一窍不通,肯请各位人事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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