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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描述的情况来看,房东一点也不黑。租期一年应该是租房合同中重要的条款,现在是你以Express repudiation(宣布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形式违约了。我不知道你们的合同关于违约有没有具体的约定条款,但是

一般来说,如果去打官司,法庭赔偿房东——受损失一方时,会尽量依照这么一个原则:使房东得到跟合同履行时相同的租金——“to place the injured party in the position it would have been in had the contract been performed”。
当然,这里还涉及到duty to mitigate damages——受损失的一方即房东有责任在可能的范围内最小化其损失,比如在这里,你的房东很快去找了新的租客,她做到了她该做的。新的租金少于旧租金的那一部分损失由你负担是正当的要求。如果她尽力去找了新房客,但是很不幸一直找不到,她要求你赔偿全部的租金也是合理的。
关于你想继续住下去,不搬走来避免赔偿,似乎也不是如你所想象的那样。当你宣布不履约的时候,你的房东有权力把你们的合同视为discharged。这是由她来选择的。如果她这样选择,你如果要继续住下去,必须跟她签订新的合同,因为你们的旧合同已经不存在了。从你叙述的情况来看,你的房东把房子重新offer出去了,并且被别人accept了,当他们正式签订合同,你会被要求搬走。
所以,签约和违约的时候,尽量三思而后行。事后再来责备房东黑心,似乎缺乏法律的依据,也许你能得到一些同情,但是,我建议你理智一点。
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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