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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随意自由选择多个配偶,或是允许婚外性行为,那跟美国以前的性解放、性自由有何不同?跟性混乱有何不同?

我认为一夫一妻制的理由是为了人类自身的发展(可以参考一下古巴比伦亡国的历史)。如果只允许一夫多妻或是一妻多夫,是否平等呢?显然不是,那为了平等,允许自由选择多个配偶,又如何?那么如何保障双方(应该是多方)在经济、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平等?有了后代,该怎么保障他们的利益?如果罔顾这些问题,随意允许自由选择多个配偶,或是允许婚外性行为,那跟美国以前的性解放、性自由有何不同?跟性混乱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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