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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想既不对人也不对事泛泛地给JJ们提个关于行为方式原则性的建议.具体到我个人,JJ出一件也许还可容忍,超过三件(次)就一定要闪人了:我找买家JJ不是让TA怂恿着自己犯错的,连将来为自己的错误找替罪羊的想法都没有:JJ佣金大几千上万的,代价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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