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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泰苏The Modern State and the Rise of the Business Corporation


1、此前的观点认为,现代国家对于公司这种汇集陌生人资金的企业形式的贡献是消极的:也就是国家要约束自身权力对于公司的干涉:一旦国家权力参与过多,公司就不可能发展得好。这方面,中文文献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方流芳教授:中西公司法律地位的历史考察,公司词源考。
2、这篇文章认为,在现代国家出现之前的前现代社会,熟人网络,在经济动因上,不需要陌生人之间共同进行投资。随着现代国家的出现,疆域的扩大,也才需要汇集陌生人的资金进行投资。但是,汇集陌生人进行投资,为了确保投资人对于公司的信心,需要在投资人之间一视同仁,需要能够有效的执行法律,保护投资人。这些,都需要国家权力的保证,也只有在现代国家出现,能够在疆域内保证法律的统一执行才有可能。
3、进一步而言,可以把私法分为两个领域:一是不需要国家权力的加持,在任何社会都需要的。比如合同法、侵权法、合伙法。二是只有在现代国家出现以后,才有需要,也只有国家权力才能确保执行的法律,比如公司法,包括证券法、基金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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