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公约第十二条说:“拘留国仅能将战俘移送至本公约之缔约国,并须于拘留国对于接受国实施本公约之意愿与能力认为满意后行之。战俘在此种情形下被移送时,其在接受国看管期间,本公约的实施之责任即由该接受国承担之。” 共和国政府是在1956年才加入条约的, 而民国政府在1935年就加入。所以,只能将战俘移送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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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3本书可大致了解此段历史:
1.《伪军》(作者是台湾学者,仅在台湾出版);
2. 《伪满洲国军简史》上中下3册;
3.《第四野战军战史》。
《伪军》一书结论部分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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