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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宪法读书笔记:新法兰西时期的政府结构

1.在16.17世纪,欧洲国家对外殖民,采取的都是王室特许公司的形式:王室基本上不出钱,无需承担风险,只是对公司出具特许状,不但保证了王室对殖民地的权威,还能分享一部分利润。新英格兰、东印度是这样,新法兰西也是这样。

2.新法兰西的控制权

2.1最初,新法兰西地区归属于多个小公司。1624年,黎塞留主政之后,在他的极力主张之下,殖民地最终统一于新法兰西公司之下。那些小公司的股东,最后为由投机商人、贵族、黎塞留领头的法院和政府官员股东所代替。按照公司的章程,控制公司的12个成员(controling member),必须要有一半法国。公司独占殖民地贸易,每年由两艘船往返运输。

第一代黎塞留公爵阿尔芒·让·迪·普莱西(法语:Armand Jean du Plessis, cardinal-duc de Richelieu et duc de Fronsac,法语发音:[aʁmɑ̃ ʒɑ̃ dy plɛsi];也译李希留、利希留、黎须留;1585年9月9日—1642年12月4日),是法兰西国王路易十三枢密院首席大臣枢机主教,知名缁衣宰相。他在法国政务决策中具有主导性的影响力;特别是三十年战争时,他通过一系列的外交努力,为法国获得了相当大利益。在他当政期间,法国专制制度得到完全巩固,为路易十四时代的兴盛打下了基础。同时,为巩固中央集权,黎塞留镇压农民起义、到处收买御用文人。被誉为出色的政治家外交家。他是黎塞留公爵的开创者。


2.2新法兰西公司组成后,总督(governor)最初由公司实际委任,国王在名义上予以委任,总督享有生杀予夺的全权。

2.31661年,新法兰西成为法兰西王国的一个省;1661-1674年,该公司控制权转交给西印度公司,但是实际上仍然是王室控制。从1663年开始,一直到英国占领,王国一直都把新法兰西作为一个省来管。

3.治理架构

3.1当地的最高权力机构是sovereign council:由总督、大主教(the bishop)、5名委员(councillor)、一名总检察官(attorney-general)和秘书长(secterety),没有民选代表。此外还有王室任命的监察官(intendant)。

其中,总督统率军队;监察官代表王室监督殖民地,广泛的行使立法、司法等权力,而且涉及宗教、卫生、税收、财政等方面,啥事都能管。在日常的政府运行中,主教的影响日益变小,但是在1703年,他取得了任命a deputy on the sovereign council的权力,而且当地的重大事务,未经教会同意,是无法执行的。

3.2行政划分上,分为三个地区(distract):魁北克、蒙特利尔、三河城(three river)。每个地区下面的行政单位是教区(ecctesiastical parish),由监察官的代表the capitains of militia进行管理。

3.3sovereign council是一个三权合一的机构,但是,它慢慢的丧失权力,统归于王室。王国的各部也不能直接和殖民地政府沟通,所有的事情,都要由王室决定。很小的一件事,比如把一个声名狼藉的寡妇送到修道院,国王都要管。

4.领主制度(seigniorial)

4.1与上图中多层级的封建领主制度不一样,新法兰西的领主制度,只有两层:领主从国王手中取得土地,在魁北克的路易斯城堡向国王宣誓效忠,承担为国王作战、申报人口、土地,转移领主权是缴纳转让费(转让价格的1/15)。

领主再把土地租给农民,农民向领主缴纳地租(货币、实物),服劳役租,转移租权的时候付费(1/12).领主也有权要求农民使用他的磨坊(grist-mill)、烤炉(bake-oven)。

4.2领主是司法权,包括高中低三挡。

高:包括全部民事案件,和除了涉及王室人员、财产外的所有刑事案件(可以判处死刑、肉刑)。

中:除重大刑事案件之外的其他所有刑事案件,所有民事案件。

低:所有的小案子(petty cases)。

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关于领主判处死刑的记录,都把重大案件交给皇室法庭管辖,自身只负责涉及土地、产权(titles)和其他小纠纷案件。

4.3直到1854年,加拿大议会把领主制下的封建土地租约转化为去除了封建依附义务的、单纯的土地租赁,该制度才取消,但是,对于加拿大社会的影响,是长期的。

这一制度,在当时的法国,也是非常腐朽的,封臣们已经不履行其对上一级领主的义务。但是,却引入了一个新的地区(country),而且还存续了两个多世纪。其合理性在于:

(1)殖民地面临南方英国殖民地、印第安人的军事威胁,该制度,提供了相对和平、稳定的环境。

(2)与法国的领主住在城堡里、享有特权不一样,这里的领主、农民比邻而居,其享有的特权对农民并没有多大的困扰,其生活也并未腐化堕落到法国那种地步。

5.新法兰西和新英格兰的对比

5.1新英格兰:作者用了这样一个说法:a general political sef-reliance, a wide flourishing through negelece.。繆哲在《美洲三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译者引言中说的,

各殖民地的内部事务,几乎完全由美洲人自己控制;政权有很强的民主色彩;即使英国在美洲的官吏,也因薪酬由各殖民地的议会授予,而不得不听听命于殖民地议会。美洲作为一个政体或多个政体,固然在商业上受着英国的奴役,但具体到每一个美洲人,则还享受着英国人的所有自由权。

英国的利益在于:

通过对美洲商业的管制与垄断,以使英国的商业获取最大的利益。

美洲殖民地,失之于统一,但得之于自主(initiative)

很快,我们将会看到,英国也采用该种方式统治新获得的加拿大。而我们前面提到的加拿大,在没有国家主权的情况下,仍然是一个国家,来自不同国度、种族、肤色、宗教的人,都认同于一个加拿大,我个人认为,就在于此。

5.2新法兰西:完全依附于法国,依附于王室,权力取决于王室的仁慈,而不是当地人民,缺少活力。得之于统一,但是失之于自主(initi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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