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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团聚准备材料时要注意:(发生在担保人登陆以前的)婚前同居问题!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不是所有的同居都会有问题,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最近陆续有几个朋友受到据信,原因都同出一辙,被移民管认为,担保人在当初移民登陆以前,已经跟现在的配偶同居超过一年,按照加拿大的法律,那时候担保人已经是不能以单身身份登陆了,违反了“登陆以前,婚姻状况发生改变,需要通知大使馆”这一条,所以要拒签这次配偶的移民申请。

因此在准备材料的时候,大家千万注意以下情况:

1)担保人在登陆的时候是单身身份,并且
2)担保人在登陆之前,跟目前的配偶在登陆之前同居超过1年以上

在写恋爱史的时候,千万要淡化同居的事实,不要让签证官以为你们那时候同居超过了一年,从而认定两人在登陆前已经是common-law,这个关系在加拿大是等同于结婚的。

另外,有过同居的朋友不要惊慌,不是所有婚前同居都有问题,只有以上1),2)同时发生时才有问题。有一条不满足,都是没事的,可以放心大胆的写在申请材料里面的。
比如:
同居是担保人登陆以后的事情
或者
担保人登陆以前虽然同居了,但没超过1年,
或者
担保人压根就是公民
等等

去年还没怎么听说过有类似的事情发生,最近已经接连出现好几个这样的悲剧了,不知是以前没有那样的朋友,还是最近换了签证官,不太了解中国情况(在中国毕竟婚前同居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而又特别了解移民法(加拿大婚前同居是有效力的)。总而言之,对这样的朋友的遭遇深表同情,同时也告诫后来的朋友千万不要发生类似的错误的。

祝各位一切顺利。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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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lies, comments and Discussions:

  • 相约北美 / 探亲团聚 / 夫妻团聚准备材料时要注意:(发生在担保人登陆以前的)婚前同居问题!
    • 谢谢你的信息。我的小舅子就发生了这样的问题。怎么办?还有办法补救吗?还是就此死掉了?谢谢。。
      移民官的来信中告诉他,他的Sponsor在登陆之间没有将他们的Common-law关系通知给移民局,因此,移民条例规定的"家庭成员定义“不满足,即,他不是移民条例中规定的家庭成员,因此不符合移民条例,不发给移民签证。这是我今天晚上研究的结果。。
      • #2635958
      • 又是一位牺牲者!同情!!
      • 以上只是我粗浅的理解,有朋友咨询多位律师下来,都认为reapply不可行,而且上诉胜利的可能性也不大,要向移民,只能用其他cic里面的移民类别了。因为我在法律上面是个外行,所以无权发表任何评论,只能说各位自己拿主意了。
        • 上诉的可能性也不是不大,但没有律师表示乐观的。
    • 螃蟹DX的提醒很到位,谢谢了!教训要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