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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枫下茶话 / 法律 / 孟晚舟一案近期将要判决,有人转给俺从某微信群里获得的交流信息,俺把相关ID全部隐去,只晒出相关信息,问答里A、C是提问者,B自称是法律专业人士,大家不妨参考一下,自己判断B说的是否有道理...俺非专家也不作任何评论 +1

    A问:
    孟晚舟犯了加拿大哪一条法律?她诈骗了汇丰银行多少钱?她向汇丰银行隐瞒了什么?谁能解答这些问题?
    关键她触犯了加拿大哪一条法律?

    B答:
    引渡听证会不是审判。要求国, 这里是美国, 只需要证明这是一个提供有犯案初始性证明的案件,而这样的案子如果得不到回应,就可能导致在审判中定罪。但是,孟晚舟的法律团队所提出的论证尊重对美国方面起诉中的不当行为指控的实质内容,美国以其所指控内容和真实性来欺骗加拿大法院等等,都是为了证明美国并没有“提供有犯案初始性证明的”案件的根据,而且这些指控在性质上是政治性的。

    因此,这就要求我们看看《美加引渡条约》,其中关键的一段是第4条第1段中的C段。上面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准予引渡:"如果涉及要求引渡的罪行具有政治性质,或者被要求引渡者提出证明,引渡要求的目的是为了试图惩罚其具有上述性质的罪行。”

    十分重要的一点是,本条例规定,被要求(引渡)的国家,在本案就是加拿大,有义务拒绝出于政治动机的(引渡)要求, 而被要求(引渡)的国家对此事则没有任何酌处权。在这种情况下,被要求国家必须拒绝有关(引渡)要求。

    第9条也很重要,因为它规定引渡要求应通过外交渠道提出。这是一个重要因素,因为美国国务院需将这一要求送交加拿大外交部。据此,(加拿大)外交部长和司法部长应该会收到该要求的副本,并且当时有权拒绝该要求,因为他们当然知道,正如我们所知道的那样,该要求没有合法依据,而且是出于政治动机。联邦政府当时没有拒绝这一要求,而是将档案送交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地方的联邦检察官,由法院处理。因此联邦政府可以说是同时违犯了《美加引渡条约》本身,以及侵害了孟晚舟根据《引渡条约》第4条所应有的被保护权。事实上,联邦政府可以根据第4条随时介入,拒绝这一要求而释放孟。他们今天就可以这样做,他们今晚就可以这样做。他们应该这样做,即使该案法官已经下令实行对她的引渡。

    我曾处理过一个案件,哦,是三十年前,某人被指控在美国制造了两起谋杀案, 就要面对毒气室(被处死)。美国在引渡听证会上取得了成功,法院也下达了命令将其引渡。但我得以安排在渥太华与当时(加拿大)司法部长布夏先生进行了会晤,并成功地让他同意,拒绝将该名男子送去美国,除非美国同意不寻求死刑。

    2020年6月3日,一封著名的信件也说明了这一事实。该信件要求立即释放孟晚舟以缓和加中两国之间紧张的关系。该信件的签名者有一些著名的律师和前任部长,包括前司法部长艾伦·洛克、前外交部长劳埃德·阿克斯沃西、前最高法院法官,也是我的前教授,路易丝·阿尔布尔,资深多伦多上诉律师布赖恩-格林斯潘,和其他几位前联邦部长,法学教授,特鲁多总理的顾问,和联合国高级官员如路易丝-弗雷切特,她当时是联合国常务副秘书长,后来转为联合国常务秘书长。有趣的是,这些人签名的这封信,只是想释放孟晚舟以便换回两名加拿大的麦克,他们在中国被捕,以致加拿大对中国采取"更强硬"的立场。

    但是我们将另行讨论此事。孟的辩护律师们已经向法院和政府提交了上述论点,但是他们也向美国对孟指控的全部依据提出质疑。起诉书包含多项罪名,其中大多数指其"违反了美国对伊朗的制裁",但其中几项罪名是"欺诈",但仍然与违反所谓的伊朗制裁有关。美国不得不这样做,是因为《美加引渡条约》第2条和第10条规定,美国指控孟的罪行在加拿大也必须是犯罪,而且法律上也证明是犯罪行为。

    换句话说,没有人可以从加拿大被引渡到美国,除非他们被指控的罪行在加拿大也是犯罪行为。欺诈是两个国家都认同的罪行,也是引渡条约附表中列出的罪行之一。但是,孟案中的"欺诈"在哪里呢?这个问题要求我们像孟的辩方那样,研究几个因素。首先,美国的起诉书指控孟晚舟、华为和星通(华为的一个子公司),试图违反美国对伊朗的非法"制裁",这似乎是主要的指控。但加拿大没有对伊朗实施这种制裁。这是问题的真正本质。

    当我们阅读美国的起诉书时,很明显,其所指控罪行的主旨是要把美国对伊朗的非法制裁轻描淡写,或者试图绕过这些非法制裁,其对美国总统所掌握的发出所谓“制裁”的紧急权力也一笔带过。加拿大检察官和美国当局试图掩盖一个事实,即起诉书的核心内容实际涉及对伊朗的"制裁",却声称孟女士在中国香港的一次会议上误导了银行,本案指汇丰银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没有透露她的公司华为将利用银行的资金与伊朗进行交易。从辩方获得的文件中,现在可以清楚地看出,孟女士和华为实际上对此(讲清楚交易的情况)持开放态度。汇丰也被告知了这笔交易的真实性质。因此,并没有所谓被用来获得任何资金的虚假幌子,显然美国当局试图误导加拿大政府和法院,披露了一份被篡改过的、所谓孟晚舟向汇丰银行提供的PowerPoint文件,而在这份文件中,她向汇丰提供的信息已被移除。

    在大多数情况下,在这个国家,在英美法系国家,多数法院会考虑由于控方企图欺骗法庭而暂缓审理,因为控方及其提交的文件不可信。如此作法是滥用职权,滥用法院审理程序。

    一般的老百姓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好吧,这件事与美国有什么关系?

    一家中国公司, 与一家英国银行在中国的一个城市开了个会,而且这家银行没有向任何人抱怨他们被骗,银行的官员也没有受到类似的指控,而且在(享有主权的)中国或者在英国也没有对此事提出任何指控,英国也许会争辩其有管辖权。但是美国人争辩说,他们应当拥有管辖权,因为资金必须通过SWIFT银行系统转移,而SWIFT银行系统的资金在几毫秒的时间里将通过美国的电缆进行传输。他们声称,这就给与他们管辖权,他们还声称汇丰银行会遭受巨大损失,因为他们违反对伊朗的非法制裁而遭受美国巨额罚款。

    换句话说,他们对管辖权的这种主张充其量是个瞬间即逝的理由,甚至可以说根本不存在。一个国家提出的指控和受其指控的犯罪活动之间必须要有实质性的联系。在上述情况下,他们的论点根本不能成立。美国不断试图将美国的法律强加于世界,并声称它拥有世界范围的管辖权。这个案例终将失败,所有的案子都必须如此。否则,美国将成为世界的主人,而其他国家的主权以及他们为本国公民所提供的保护将不复存在。

    汇丰银行到底辩称他们损失了多少钱?按照美国人的说法,他们会被重罚,然而汇丰银行会申辩他们也许什么损失都没有。如果汇丰受到美国的指控,他们只需争辩说,因为美国的制裁是非法的,因此无效,没有法院可以让他们支付非法的罚款。他们没有,也不会在法律上遭受任何法律后果。


    问题是汇丰银行从来没有因此遭受到哪怕是一分钱的罚款。所谓的诈骗罪又从何谈起?

    在法律上,作案未遂的案件就不是案件。


    C问:
    孟晚舟怎么没请你做她的大律师?傻了。
    她请了清一色白人律师。

    B答:
    谁当律师没关系。问题是我这样的一个法律layman 都看出来这是冤案,但是美国就是这样凌驾于法律之上,加拿大心甘情愿地充当美国打手,一大堆不懂法律的独运轮跟着摇旗呐喊。这个世界就是这样荒唐。

    .....

    • 看看如果真的关心孟的引渡案,建议读读公开的法庭文件,还有本地新闻媒体的报导,不要看微信里面的中文垃圾文章 +12
    • 对孟案不乐观,这只是中国与西方竞争/对立过程里的一小环。中加,中美关系,注定了孟案的结果。 +2
      • 与发疫苗护照一样,政治正确理应高于法律 +1
    • 建议你放狗查一下Layman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