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出租房,在租客搬走后挂牌出售,到最后交房前一直是空置状态,那么在空置期间房屋产生的日常费用(贷款利息,水电气之类)该如何申报呢?
我考虑了一下,有以下三种方案。
1、所有费用作为出租房的日常运营开支,用于抵扣租金收益。
2、所有费用作为卖房成本,用于减少卖房的投资收益。
3、不申报。
上面的三个方案在逻辑上其实都有合理之处,不知道税务局会怎么认定,请懂行的朋友来扫扫盲,先谢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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