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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郭文贵诉夏业良案的一些情况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关于郭文贵诉夏业良案的一些情况 (一)
来源: 孙平 于 2019-07-17 12:40:44 [档案]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651 次 (7888 bytes)

关于郭文贵诉夏业良案的一些情况 (一)

应一位朋友的要求,我查询了某律师网站关于“郭文贵诉夏业良案”的法庭文件,并提出了初步意见。在网上能查到的法庭文件并不齐全,首先,里面没有审判记录,而且也没有下文将要说到的 Motion in Limine。但是,仅凭网上查到的法庭文件,我仍然可以作出某些推断。考虑到本案受到关注,我将这些初步意见公布于众,供各位参考。

本案原告郭文贵先生诉夏业良先生诽谤,夏先生反诉郭先生诽谤。该案的审判在7月1日开始,在7月2日陪审团即作出裁断(Verdict):本诉与反诉均告成立,夏赔郭10万美元,郭赔夏1万美元。可以说是郭胜多夏胜少,或郭“胜”夏“败”。

仅从陪审团在开审后的第二天就做出裁断这一事实,就可以看出:双方提出的证人和文件都少而又少。一个普通的民事案,打陪审团三到四天是常有的事,而诽谤案所涉文件必多,本案在两天内就完成证人作证、庭辩和陪审员审议,实属罕见。

从法庭文件中可以看到,郭的律师提出1名证人(郭本人)和11个文件;夏的律师提出5名证人(夏加上郭宝胜等四人)和36个文件。郭宝胜、熊先敏(音)、韦石和江涛(音)在7月2日向法庭递交声明书,抗议法庭剔除被告方(除被告以外的)所有证人和提交的所有文件。“我们不能接受在最后一分钟的不公正的动作。我们的良知和常识告诉我们在法庭内外有某种不正常的,丑闻性的、可怕的活动正在进行。”双方律师在陪审团审判前,都会向法庭提出要求将对方的某些证据或证人剔除的动议(Motion in Limine)。在法庭文件中,我没有找到Motion in Limine。但是,从郭宝胜等人的声明书可以看到,原告律师显然提出了要求法庭剔除被告提出的36个文件和除被告以外的全部证人的动议,并得到了法庭的批准。

这样,郭先生提出的11项文件(均为夏先生的推文),在7月1日或2日的审判中悉数提出,原告的文件和证人全部到位。相反,夏的文件无一被法庭采纳,证人也只剩下他本人。也就是说,郭“胜”夏“败”的结局早在陪审团开审之前就已决定。本案的本诉与反诉孰强孰弱,律师在审判中出彩或出错,郭和夏说妙语或蠢话,已经是无足轻重了!

由于没有看到原告的动议,我无从得知其强或弱,也无从得知被告律师的应对。后者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前者:任何一个动议,如果没有遇到反对,该动议在Adversarial 制度下会不战而胜;如果遇到的反对不力,该动议也会容易过关。总之,如果该动议有理有据,那说明被告律师未将文件做好;如果该动议不强而得到批准,那说明被告律师可能未作回应,或者回应不力。显然,原告律师得以在审判前将被告意欲提出的文件和证人全数剔除,被告律师难辞其咎。

我无法猜测被告律师不甚得力的原因。从法庭文件中可以看到本案原、被告都换过律师。原告的律师在1月18日被换掉后,新的律师David Morrissy在3月1日到位。被告的律师Harry Dennis直到3月8日才到任。此后的四个月中,夏先生似未能与他的律师“精诚合作”。6月中旬,被告律师提出动议,要求退出对被告的代理。理由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在“诉状的性质的判断上有重大分歧。夏先生要求律师退出代理,如果律师不同意提出他要求提出的诉状的话。” 法庭否决了该动议,并宣布原定于7月1日的审判如期进行。夏先生临阵换将(帅),犯了兵家大忌,岂有不输之理?来自国内的朋友往往不了解美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复杂和律师在个中所起的中心作用,常常自以为比律师更懂,这是自取失败之道。本案反诉强弱不论,夏先生执意对律师下指导棋,并在最后时刻企图换将,与律师之间失去互信,应该是律师在最后时刻不甚得力的重要原因之一。

(叶宁也是夏先生的律师之一。他于今年3月19日以Pro Hac Vice的方式进入本案。7月2日,叶律师向法庭提交一封手写的信,宣布辞职。除叶律师的辞职信和他起草的郭宝胜等的声明书外,未见叶律师留下的任何印记。)

我看到一些评论说,事实是在夏先生一边,陪审团裁断错误,本案表明了美国司法制度的失败等。其实,陪审团的裁断不是基于人们所说的“事实”在哪一边,而是基于“被采纳的事实”在哪一边。夏先生似乎手中有一大堆他认为可以证明郭先生诽谤他的文件,但这些文件首先必须被法庭采纳,如要法庭采纳,夏先生的律师就必须将这些文件按要求做好。可是,在陪审团审判前,夏先生的这些文件就被剔除了;相反,郭先生提出的夏文却在审判中逐一提出,并被法庭接纳,提交给了陪审团。陪审团看到的仅仅是夏先生的11份推文。凭那11份推文和郭先生的证词,陪审团判郭先生赢10分,凭夏先生的证词,陪审团判夏先生赢1分,全在情理之中,何来美国司法制度“失败”之说?(郭宝胜等暗示的原告方与法官在庭内庭外的某种勾结,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是极难想象的。)

网传夏业良先生将要上诉。众所周知,上诉审是法律审,法庭对证据的采纳与否,属于法律上的斟酌,特别是法庭对原告Motion in Limine的裁定影响至巨,应为上诉的重中之重。如果被告律师未回应动议,或回应不力,只能说“技不如人”,输得无话可说;如果被告律师对原告律师的动议提出强有力的反对,而法庭在斟酌双方提出的理由时显失公允,上诉法庭就可能撤销原判,美国司法制度内在的纠错机制会自动发生作用,“失败”之说全无道理。由于尚未看到Motion in Limine以及法庭做出的裁定, 本人无从判断上诉的走向,敬请各位继续留心。

孙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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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一位朋友的要求,我查询了某律师网站关于“郭文贵诉夏业良案”的法庭文件,并提出了初步意见。在网上能查到的法庭文件并不齐全,首先,里面没有审判记录,而且也没有下文将要说到的 Motion in Limine。但是,仅凭网上查到的法庭文件,我仍然可以作出某些推断。考虑到本案受到关注,我将这些初步意见公布于众,供各位参考。

      本案原告郭文贵先生诉夏业良先生诽谤,夏先生反诉郭先生诽谤。该案的审判在7月1日开始,在7月2日陪审团即作出裁断(Verdict):本诉与反诉均告成立,夏赔郭10万美元,郭赔夏1万美元。可以说是郭胜多夏胜少,或郭“胜”夏“败”。

      仅从陪审团在开审后的第二天就做出裁断这一事实,就可以看出:双方提出的证人和文件都少而又少。一个普通的民事案,打陪审团三到四天是常有的事,而诽谤案所涉文件必多,本案在两天内就完成证人作证、庭辩和陪审员审议,实属罕见。

      从法庭文件中可以看到,郭的律师提出1名证人(郭本人)和11个文件;夏的律师提出5名证人(夏加上郭宝胜等四人)和36个文件。郭宝胜、熊先敏(音)、韦石和江涛(音)在7月2日向法庭递交声明书,抗议法庭剔除被告方(除被告以外的)所有证人和提交的所有文件。“我们不能接受在最后一分钟的不公正的动作。我们的良知和常识告诉我们在法庭内外有某种不正常的,丑闻性的、可怕的活动正在进行。”双方律师在陪审团审判前,都会向法庭提出要求将对方的某些证据或证人剔除的动议(Motion in Limine)。在法庭文件中,我没有找到Motion in Limine。但是,从郭宝胜等人的声明书可以看到,原告律师显然提出了要求法庭剔除被告提出的36个文件和除被告以外的全部证人的动议,并得到了法庭的批准。

      这样,郭先生提出的11项文件(均为夏先生的推文),在7月1日或2日的审判中悉数提出,原告的文件和证人全部到位。相反,夏的文件无一被法庭采纳,证人也只剩下他本人。也就是说,郭“胜”夏“败”的结局早在陪审团开审之前就已决定。本案的本诉与反诉孰强孰弱,律师在审判中出彩或出错,郭和夏说妙语或蠢话,已经是无足轻重了!

      由于没有看到原告的动议,我无从得知其强或弱,也无从得知被告律师的应对。后者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前者:任何一个动议,如果没有遇到反对,该动议在Adversarial 制度下会不战而胜;如果遇到的反对不力,该动议也会容易过关。总之,如果该动议有理有据,那说明被告律师未将文件做好;如果该动议不强而得到批准,那说明被告律师可能未作回应,或者回应不力。显然,原告律师得以在审判前将被告意欲提出的文件和证人全数剔除,被告律师难辞其咎。

      我无法猜测被告律师不甚得力的原因。从法庭文件中可以看到本案原、被告都换过律师。原告的律师在1月18日被换掉后,新的律师David Morrissy在3月1日到位。被告的律师Harry Dennis直到3月8日才到任。此后的四个月中,夏先生似未能与他的律师“精诚合作”。6月中旬,被告律师提出动议,要求退出对被告的代理。理由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在“诉状的性质的判断上有重大分歧。夏先生要求律师退出代理,如果律师不同意提出他要求提出的诉状的话。” 法庭否决了该动议,并宣布原定于7月1日的审判如期进行。夏先生临阵换将(帅),犯了兵家大忌,岂有不输之理?来自国内的朋友往往不了解美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复杂和律师在个中所起的中心作用,常常自以为比律师更懂,这是自取失败之道。本案反诉强弱不论,夏先生执意对律师下指导棋,并在最后时刻企图换将,与律师之间失去互信,应该是律师在最后时刻不甚得力的重要原因之一。

      (叶宁也是夏先生的律师之一。他于今年3月19日以Pro Hac Vice的方式进入本案。7月2日,叶律师向法庭提交一封手写的信,宣布辞职。除叶律师的辞职信和他起草的郭宝胜等的声明书外,未见叶律师留下的任何印记。)

      我看到一些评论说,事实是在夏先生一边,陪审团裁断错误,本案表明了美国司法制度的失败等。其实,陪审团的裁断不是基于人们所说的“事实”在哪一边,而是基于“被采纳的事实”在哪一边。夏先生似乎手中有一大堆他认为可以证明郭先生诽谤他的文件,但这些文件首先必须被法庭采纳,如要法庭采纳,夏先生的律师就必须将这些文件按要求做好。可是,在陪审团审判前,夏先生的这些文件就被剔除了;相反,郭先生提出的夏文却在审判中逐一提出,并被法庭接纳,提交给了陪审团。陪审团看到的仅仅是夏先生的11份推文。凭那11份推文和郭先生的证词,陪审团判郭先生赢10分,凭夏先生的证词,陪审团判夏先生赢1分,全在情理之中,何来美国司法制度“失败”之说?(郭宝胜等暗示的原告方与法官在庭内庭外的某种勾结,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是极难想象的。)

      网传夏业良先生将要上诉。众所周知,上诉审是法律审,法庭对证据的采纳与否,属于法律上的斟酌,特别是法庭对原告Motion in Limine的裁定影响至巨,应为上诉的重中之重。如果被告律师未回应动议,或回应不力,只能说“技不如人”,输得无话可说;如果被告律师对原告律师的动议提出强有力的反对,而法庭在斟酌双方提出的理由时显失公允,上诉法庭就可能撤销原判,美国司法制度内在的纠错机制会自动发生作用,“失败”之说全无道理。由于尚未看到Motion in Limine以及法庭做出的裁定, 本人无从判断上诉的走向,敬请各位继续留心。

      孙平(律师)

      2019年7月16日与洛杉矶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 任何指责美国法律不公平,指责美国法庭犯错误的都是对美国法律制度的误解,错觉,故意误导,有心歪曲事实。美国的法律体系对每一个当事人都是公平的,任何判决都是正确的。你可以提出上诉推翻法庭的裁决,你可以打到美国最高法院推翻对你的判决。 +1
        • 这么大了居然还不知道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公平,好可怜。 +3
          • 这么大了居然还知道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公平,好可怜。 +4
            • 有人在米国可以不花钱看病就医,不用每月交几千块养医疗保险,你可以吗? 有人可以犯罪豁免比如阿瘡,你去试试。 +2
              • 不要滥用美国福利制度!美国政府已经开展调查,将那些滥用美国福利制度的人惩罚 +1
        • 上面转的文章并没有指责司法不公,而只是分析两者得失。文章暗示夏业良主要输在律师上,并非没有道理。
          • 避重就轻?可以理解你的苦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