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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qab ban与bill c-51,支持率都超过80%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我是反对niqab ban的。
讨论niqab ban时,首先要弄清这是一个什么问题?ID审查?宗教?男女平等?自由界限?多元文化?
在宣誓仪式之前,每个人都要求露脸对ID,所以与反恐无关。
加拿大是宗教自由的国家。宗教肯定不能成为niqab ban的理由。而且,niqab的存在历史远超出伊斯兰教。历史上中东地区带niqab的不分男女,不分宗教---基督徒也带。niqab是沙漠地区的特有服饰。后来伊斯兰教一统中东,实行保守政策,niqab被添加了文化与政治意义。
男女平等?现代社会对女人残害最深的服饰莫过于高跟鞋了!穿上高跟鞋,走路晃晃悠悠的,还平等个屁!那么,是不是应该把高跟鞋给禁了?嘿嘿,看看女人们会怎么说吧!更有甚者,女人们还喜欢在耳朵上打洞,然后挂上金属物品。这是不是残害女人?是不是也要禁了?男妇平等寻求的是平等,让女人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而不是另一种ban。在这个例子里,这女人是在强烈要求有带niqab的权利。相对来说,niqab对女人的残害,比起高跟鞋、在身上打洞,要轻多了。
加拿大的多元文化的国家,用反中东文化来要求禁止niqab,说不过去。
目前,法院说了,根据法律,政府不能禁止人们在宣誓时候带niqab。
但说到底,加拿大是个民主国家。政府可以通过议会,立法禁止在宣拆仪式的带niqab。甚至,象法国那样,禁止在任何公共场所带niqab!
这就涉及到自由界限问题:政府可以有多大的权力,去禁止公民的服饰?一个真正的自由主义者,西方传统的自由主义者,会反对扩张政府的权力。但如今的保守党人,更象是民粹,而不是传统的自由主义者。
现实情况是:自由党人反对niqab ban,反对政府在这方面指手画脚,在这事上讲原则。而NDP因为法国政治的影响(左派著称的法国人在文化上是傲慢的,全国实行niqab ban),被魁北克的90+%民意所吓着了,选择支持niqab ban。

BILL-C51,这纯粹是政府权力问题。人民该让渡多少权利给政府?大叔我的倾向是:越小越好。政府是靠不住的。
如果国家政策允许胡作非为,就会有人利用它来胡作非为。bill-c51就给政府这样的机会。bill-c51里面扩张了政府权力,并且各种定义含糊。

Bill C-51的主要内容:

1. 制定加拿大安全信息共享法。授权政府有关部门交流有关国家安全的信息。
交流信息针对破坏加拿大安全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破坏加拿大主权,安全,领土完整,或者加拿大人的生命及安全。
2. 制定安全空中旅行法。任何人怀疑破坏交通安全,或者为了从事恐怖活动而乘坐飞机,运输危险物质,可以列入禁飞名单。
3. 修正刑法:
a). 降低逮捕或拘留的门槛。
现行法律:嫌疑人“将要”进行恐怖主义活动,才能被逮捕。
修正:如果警察怀疑嫌疑人“可能” (may), 即可以向法庭申请拘留嫌疑人。
b). 执法人员(Peace Officer) 如果有合理基础(reasonable ground) 认为,拘留某人“可能”防止恐怖活动,可以逮捕那人,不需要逮捕证。
c). 降低煽动恐怖活动罪的门槛:
现行法律:出谋划策或直接鼓励某人进行特定的恐怖活动是非法。
修正:宣传鼓动恐怖主义就是犯罪,刑期最高5年。美化恐怖主义不是犯罪。
d). 去除恐怖主义材料。
法官有权力下令没收恐怖分子宣传材料,命令互联网网站删掉这类材料。
e). 增加拘留时间及刑期。
f). 增加对证人的保护。
4. 修正加拿大安全情报法(Canadian Security Intelligence Service Act)。
a. 授予加拿大安全情报局(Canadian Security Intelligence Service CSIS) 权力,在加拿大国内外干扰恐怖嫌疑犯的活动。目前CSIS只有收集分析信息情报的权力。
干扰包括:制止转钱,制止危险物质到达目的地,阻止嫌疑人的旅行计划。干扰嫌疑人通过电话,网络交流信息。可以进行反信息活动。如果干扰对象是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干扰活动有可能侵犯其法律权利,需要法院授权。国外的非加拿大人,需要对情况作法律分析。
“干扰”(disrupt), 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b. CSIS必须随时通报公共安全及应急部长。
c. 安全情报审查委员会(Security Intelligence Review Committee) 将审查CSIS 的表现。
5. 修正移民难民保护法。
a. 授权法官可以豁免部长提供若干信息。
b. 法院过程可以保密。如果部长认为公开若干信息可能损害国家安全,或危及任何人的生命,可以申请或上诉,收回公开信息证据的要求。

面对互联网等新的事物,法律也要改进,以方便打击恐怖分子,这是应该的。但是,bill c51扩张的太大,各种定义含糊,政府有太多的权利可以为所欲为。
类似的法律有美国的《爱国者法案》。美国人911被炸后,民意沸腾,通过了《爱国者法案》但后来,人们渐渐冷静下来,到2015年6月,就不再延继。目前《爱国者法案》已经失效。
政府总是利用人们一时的恐惧来获得权力。一旦得到权力,政府可能用来对付恐怖分子,也可能用来对付人民。这里面的权益衡量,需要非常的小心警惕。政府权力过大对民众的侵害,我们华人每个人都明白是怎么回事。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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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枫下茶话 / 政治经济 / niqab ban与bill c-51,支持率都超过80% +1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我是反对niqab ban的。
    讨论niqab ban时,首先要弄清这是一个什么问题?ID审查?宗教?男女平等?自由界限?多元文化?
    在宣誓仪式之前,每个人都要求露脸对ID,所以与反恐无关。
    加拿大是宗教自由的国家。宗教肯定不能成为niqab ban的理由。而且,niqab的存在历史远超出伊斯兰教。历史上中东地区带niqab的不分男女,不分宗教---基督徒也带。niqab是沙漠地区的特有服饰。后来伊斯兰教一统中东,实行保守政策,niqab被添加了文化与政治意义。
    男女平等?现代社会对女人残害最深的服饰莫过于高跟鞋了!穿上高跟鞋,走路晃晃悠悠的,还平等个屁!那么,是不是应该把高跟鞋给禁了?嘿嘿,看看女人们会怎么说吧!更有甚者,女人们还喜欢在耳朵上打洞,然后挂上金属物品。这是不是残害女人?是不是也要禁了?男妇平等寻求的是平等,让女人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而不是另一种ban。在这个例子里,这女人是在强烈要求有带niqab的权利。相对来说,niqab对女人的残害,比起高跟鞋、在身上打洞,要轻多了。
    加拿大的多元文化的国家,用反中东文化来要求禁止niqab,说不过去。
    目前,法院说了,根据法律,政府不能禁止人们在宣誓时候带niqab。
    但说到底,加拿大是个民主国家。政府可以通过议会,立法禁止在宣拆仪式的带niqab。甚至,象法国那样,禁止在任何公共场所带niqab!
    这就涉及到自由界限问题:政府可以有多大的权力,去禁止公民的服饰?一个真正的自由主义者,西方传统的自由主义者,会反对扩张政府的权力。但如今的保守党人,更象是民粹,而不是传统的自由主义者。
    现实情况是:自由党人反对niqab ban,反对政府在这方面指手画脚,在这事上讲原则。而NDP因为法国政治的影响(左派著称的法国人在文化上是傲慢的,全国实行niqab ban),被魁北克的90+%民意所吓着了,选择支持niqab ban。

    BILL-C51,这纯粹是政府权力问题。人民该让渡多少权利给政府?大叔我的倾向是:越小越好。政府是靠不住的。
    如果国家政策允许胡作非为,就会有人利用它来胡作非为。bill-c51就给政府这样的机会。bill-c51里面扩张了政府权力,并且各种定义含糊。

    Bill C-51的主要内容:

    1. 制定加拿大安全信息共享法。授权政府有关部门交流有关国家安全的信息。
    交流信息针对破坏加拿大安全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破坏加拿大主权,安全,领土完整,或者加拿大人的生命及安全。
    2. 制定安全空中旅行法。任何人怀疑破坏交通安全,或者为了从事恐怖活动而乘坐飞机,运输危险物质,可以列入禁飞名单。
    3. 修正刑法:
    a). 降低逮捕或拘留的门槛。
    现行法律:嫌疑人“将要”进行恐怖主义活动,才能被逮捕。
    修正:如果警察怀疑嫌疑人“可能” (may), 即可以向法庭申请拘留嫌疑人。
    b). 执法人员(Peace Officer) 如果有合理基础(reasonable ground) 认为,拘留某人“可能”防止恐怖活动,可以逮捕那人,不需要逮捕证。
    c). 降低煽动恐怖活动罪的门槛:
    现行法律:出谋划策或直接鼓励某人进行特定的恐怖活动是非法。
    修正:宣传鼓动恐怖主义就是犯罪,刑期最高5年。美化恐怖主义不是犯罪。
    d). 去除恐怖主义材料。
    法官有权力下令没收恐怖分子宣传材料,命令互联网网站删掉这类材料。
    e). 增加拘留时间及刑期。
    f). 增加对证人的保护。
    4. 修正加拿大安全情报法(Canadian Security Intelligence Service Act)。
    a. 授予加拿大安全情报局(Canadian Security Intelligence Service CSIS) 权力,在加拿大国内外干扰恐怖嫌疑犯的活动。目前CSIS只有收集分析信息情报的权力。
    干扰包括:制止转钱,制止危险物质到达目的地,阻止嫌疑人的旅行计划。干扰嫌疑人通过电话,网络交流信息。可以进行反信息活动。如果干扰对象是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干扰活动有可能侵犯其法律权利,需要法院授权。国外的非加拿大人,需要对情况作法律分析。
    “干扰”(disrupt), 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b. CSIS必须随时通报公共安全及应急部长。
    c. 安全情报审查委员会(Security Intelligence Review Committee) 将审查CSIS 的表现。
    5. 修正移民难民保护法。
    a. 授权法官可以豁免部长提供若干信息。
    b. 法院过程可以保密。如果部长认为公开若干信息可能损害国家安全,或危及任何人的生命,可以申请或上诉,收回公开信息证据的要求。

    面对互联网等新的事物,法律也要改进,以方便打击恐怖分子,这是应该的。但是,bill c51扩张的太大,各种定义含糊,政府有太多的权利可以为所欲为。
    类似的法律有美国的《爱国者法案》。美国人911被炸后,民意沸腾,通过了《爱国者法案》但后来,人们渐渐冷静下来,到2015年6月,就不再延继。目前《爱国者法案》已经失效。
    政府总是利用人们一时的恐惧来获得权力。一旦得到权力,政府可能用来对付恐怖分子,也可能用来对付人民。这里面的权益衡量,需要非常的小心警惕。政府权力过大对民众的侵害,我们华人每个人都明白是怎么回事。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 如果我没记错,对C51,小特鲁多投了赞成票,哈珀弃权。。。。。
      • WOW IMPRESSED REALLY?
        • 不信的话,你可以去查查投票记录。。。。。。。
          • BILL C51是谁的杰作啊?
    • ban东西都是有文化背景的,多元文化还是要放在加拿大这个大文化框架里。这就是为什么要ban吃狗肉,ban吸毒,ban裸体等等。
    • Niqab ban不是政府的边界问题,而是民主的边界问题。debatable.。关于C-51,而是公民愿意交出多少自由以换取安全的问题。
    • 按法律是否穿比基尼去宣誓也不应该被禁止?面纱也罢,C-51,c-24也罢,自由党试图捍卫他们理想中的自由,他们愿意为这样的自由付出乃至生命的代价也在所不惜。 +2
      • 然而,如果现实中一股强大的,最终要剥夺他人的自由和性命的恶势力,正在利用这种自由迅速膨胀,而我们尚不具有让自由和安全兼得的办法时,保守一些,就是大多数人的选择。若为自由故, 二者皆可抛,毕竟只是个别先驱的境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