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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的法律放走一个坏人很容易,但冤枉一个好人(尤其是不同文化背景)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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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枫下茶话 / 法律 / 我对彭璇案的一点意见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彭璇涉嫌溺死女儿陈嘉嘉的案子,上周终于有了结果。出于工作需要,我一直在关注整个审理过程。重要证人出庭做证的几次庭审,我也都在现场旁听。这些证人包括:案发当日所有的警员、医护人员,陈嘉嘉的家庭医生、案法当日陈行壮的报警电话、以及辩方律师找的唯一证人陈行壮。

    由于跟踪此案时间较长,我无意中也对此案有自己的看法。希望我的看法能对大家如何审视此案有一些帮助。

    判决结果在周六出来前,辩方律师Wells,Mann和洪秉政,以及彭璇的法庭翻译,都对彭璇的判决结果持乐观态度。他们的乐观不是毫无缘由的。其根据是加拿大法律的三点被告受益原则。

    三点原则是:1)除非控方能够证明有罪,否则被告人是清白的,而且被告人自己不用证明无罪。
    2)控方的证据,必须在逻辑上和理性上都无疑问。“假设”、“可能”“或者”这类推测都不能作为有罪的证据。
    3)当对某一项证据有疑点,无法达成共时,该证据的利益必须归与被告方。
    这三点不仅是控辩双方在法庭辩论时应依据的准则,也是陪审团在决定被告是否有罪时的判断标准。另外,只有陪审员都对此案没有疑问后,才能做决定被告是否有罪。

    控方和陪审员
    我个人认为判决结果不让人信服。很难理解陪审员为什么会全部认定彭璇有罪,难道他们真的对此案没有疑问了吗?至少,我知道辩方律师在结案陈词中提出的问题,到最后也没有答案。

    首先,案发后第四、第五天(我记不得具体日期,但就是在这两天内)陈行壮全家就搬回案发地点——他家(地址不透露)居住。也就是说,警方的取证只是在案发后四、五天内进行。而根据控方所言,总共进行过两次取证,第一次在案发当日,第二次在第三天。第二次取证时,案发现场被严重破坏,其中包括:陈嘉嘉溺弊的浴缸边缘被擦拭的一干二净,以及陈行壮案发当日放在洗手间内的钱包被人拿走。
    控方律师称是有人故意破坏现场。控方律师的推测无疑让彭璇的罪名看起来更加象真的。但陈行壮的证词表明,当他对陈嘉嘉做人工呼吸的时候,陈嘉嘉口中喷出大量呕吐物。污物不仅喷在陈行壮脸上,也喷在浴缸边缘。警方赶到现场后,接替陈行壮,给陈嘉嘉做救护。而无事可做的陈行壮,在这个时候洗脸,并顺手擦拭了浴缸。

    也就是说,案发现场是陈行壮当着警察的面破坏的。为什么当时没有人阻止他?案发现场在警方鼻子底下被破坏,是警方的失职,为什么庭审时会拿来当作控方的证据来指控彭璇?
    而陈行壮的钱包,是案发次日,在征得警方允许后,陈行壮在一名警员的陪同下,一同返回现场取走的。这也成了后来警方控告彭璇的证据。

    关于此案的现场被破坏,并不只这两点。另外,案发后原本应该保护现场的警员,擅自在townhouse 内移动椅子、看电视、把矿泉水瓶和咖啡纸杯留在townhouse内,以及擅自把放在案板上的肉放如冰箱等。所有这些可以看出,警方是破坏现场的人,不是彭璇夫妇。

    说句题外话,当年O.J辛普森案,控方败诉的很重要一个原因,是现场没有保护好。(可参考李昌钰对该案的回忆录)。

    其次,控方起诉彭璇时间让人莫名其妙。如我上面所述,警方取证是在案发后5天内完成,而对陈嘉嘉的验尸结果也在案发3天内就有了。而警方却在案发后7个月才对彭璇提出指控,辩方律师表示,这在诸多的凶杀案中并不多见,通常都是在一个月内,就对疑犯提出指控。我不得不怀疑,警方到底有没有充分证据指控彭璇?另外,本案于2004年7月发生,而2006年初,负责处理此案的警方督察Zarb到亚洲文化研究中心,做了关于中国重男轻女的调查,并在法庭上,把这点当成指控彭璇的证据之一。这其中的种族歧视我不想讨论,但为什么2004年发生的案件,将近两年后才想到在文化背景上找证据?警方到底有没有确凿的证据指控彭璇,但以上两点让我相信,他们没有。

    最后,就是控方律师Levy做的结案陈词。在陈词中,他所有的关于此案中彭璇的作为,都是根据推测得出,但法官并没有给予制止,而且很显然,陪审团也全盘接受他的推测。这是完全违背我在此文开头就指出的三点被告受益原则的。
    真个庭审中有一点是毫无疑问的:控方的全部证据,都是间接证据,不是直接证据。

    而且在选择陪审员时,为什么要把3名华裔剔除?

    另外,我对陪审员是否全部理解了证人的证词表示怀疑,因为在漫长的做证过程中,有一到两名陪审员,每天下午开庭后都在打瞌睡。我承认证人的证词有时很无聊,但陪审员必须意识到,彭璇和她整个家庭的命运都掌握在他们手中。法官Benotto也注意到了这点,她完全可以让候补陪审员顶替睡觉的人,但她没有。

    彭璇一家
    那彭璇到底有没有罪呢?

    首先回到案发当日。

    当日,陈嘉嘉淹死的浴缸内,不是清水,而是掺有洗涤液和漂白水的,彭璇打算用来洗菜板和菜篮的水。所以陈嘉嘉并不是在洗澡时溺弊。而陈行壮回家时,彭璇正在楼下门厅看电视。陈行壮问彭:“陈嘉嘉在哪?”回答:“在楼上睡觉。”
    即便彭璇真的以为陈嘉嘉在睡觉,也不能说她对陈嘉嘉的死没有责任。应该属于“negligence”,即因疏忽而导致女儿死亡。但绝对没有二级谋杀这么严重。
    另一方面,如果彭璇真的杀了陈嘉嘉,那动机是什么?

    陈嘉嘉的病绝对不是彭的杀人动机。陈嘉嘉患有轻度自闭怔,兼大脑发育迟缓。但其实彭璇夫妇最担心的,是陈嘉嘉脑部长的一个肿块。
    陈嘉嘉脑部的肿块在国内就曾找医生查过,检查结果表明,肿快不是其发育迟缓的原因,而且随着年龄的增长,可能会消除。

    但彭璇夫妇对国内医生的诊断不放心,随决定于2004年初把陈嘉嘉接到加拿大做进一步的诊断(也就间接导致了半年后悲剧的发生)。
    就在案发当日下午2点,夫妇二人还带着女儿找一名脑部医学专家做了诊断。而诊断结果和在国内相似,甚至更乐观。根据后来专家的证词,当日他向夫妇二人表示,陈嘉嘉脑部肿块完全不会有害健康,以后自动消失的可能性相当大。同时,他还告诉夫妇二人,他将推荐一个儿童康复中心,给陈嘉嘉做全面治疗。根据他的证词,彭璇夫妇离开时很高兴。而几个小时后,悲剧就发生了。

    通过案发前医生的证词,看不出彭璇会因陈嘉嘉的病情而起杀心。
    我认为,如果彭璇真的是凶手,那杀人的原因(注意,不是动机)只有一个:精神问题。
    但需要注意的是,彭璇是否有能力把陈嘉嘉按在浴缸里,直到其溺弊。因为根据辩方证人陈行壮和控方证人,彭璇家的房客的证词,陈嘉嘉发育的格外快,而且力气大,虽然只有4岁,但两手能同时提起重达4升的4瓶可乐。而彭璇身材瘦小,很难想象她会有足够的力气压住陈嘉嘉,直至陈死亡。另外,即便彭璇力气足够大,陈嘉嘉也会反抗,如抓彭璇手等。但现场没有证据显示陈嘉嘉挣扎过,彭璇身上也没有任何伤痕。

    辩方律师

    辩方律师最初是洪秉政和Wells。洪秉政后来因故推出,换成Mann。

    我个人的意见,Mann并不适合此案的辩护。因为他说话拖沓,经常在说话时停下思考,无法让听者集中精力,而且他提出的问题也不够犀利。

    Wells是一个年轻女律师,听说次案是她受理的第一个案件。我感觉她的弱点是没有经验。但是我十分敬佩她,因为她在接手此案后就没有放弃。而且她对彭璇全家投入极大的感情。另外,我认为她和她的丈夫都很可爱。她的丈夫在银行上班。但当此案进入关键阶段时,他每天都会出现,坐在法庭的观众席上(不知道他的收入从哪来)。而夫妇两人在此案结果出来后的态度,也让我很感动。Wells在接受采访时含着眼泪,而她丈夫一听到陪审员宣读结果后,立刻发出不满的声音,并且在法官退堂时,拒绝起立致敬。

    夫妇两人对此案的态度让我钦佩,Wells后来炮轰华人媒体,我也表示理解。

    华人媒体
    Wells结案后在法庭外拒绝接受华人媒体采访,因为此前她抱怨华人媒体的报道有失公正。众所周知,记者的任务是用事实讲话,在报道新闻上不应带感情色彩,所以Wells的抱怨有些偏激。但是,人都是有感情的,记者也不例外。

    我们报社从庭审第一天一直跟踪此案到上周六。主要是我和另一位同事在跟。经过长时间的参与,我们俩都认为彭璇无罪。在写报道时,也难免有一点倾向,具体表现就是,把对彭璇有利的证词多写一些,而不利的证词仅提一下而已。

    周六看过主流媒体如Global news,citynews或680对此案报道的人,应该感觉不到感情色彩。原因很简单,他们对此案的了解并不深,没有足够的信息,使他们没有个人判断,从而只能读新闻稿。

    让我无法接受的是华人媒体。多伦多两家最大的华人媒体(不点名)在此案刚开始时,各有一名记者跟踪采访,在案件有实质性进展前,两家报社的记者就觉得耽误不起时间,撤走了,并于此案出结果前一周,回来继续采访。整个庭审中,证人的证词,他们一点都没听到。
    让我惊讶的是,当他们重新回来后,和一个华人电视台记者一起议论此案,都坚信彭璇有罪,而且是不讲道理的坚信。我看过他们的报道,同样也是有倾向性的,和我们的倾向性相反。
    同样没有信息,为什么西人媒体可以中立的报道,而华人媒体就可以不负责任的加入主观意志!

    最后

    周六在得知彭璇被定罪的消息后,我很吃惊。既然陪审团已经做了决定,我只有接受。而写下上面这些话,是为了给那些对此案有兴趣的人更多的信息,同时也为自己的工作做一个总结,虽然这个总结充满了疑问。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 再补充几点
      1。在警察证人中,有一个名叫Patricia Hung的多伦多42分局警员,案发当日她也在现场。Hung在做证时情绪激动,泣不成声。让人有点莫名其妙,经调查后,发现原来她是多伦多今年第一起凶杀案,14岁受害者的生母。当时为了公正判决,没有让陪审员知道她的身份。而根据规定,陪审员不知道的事情,媒体不能报道。但toronto star的法庭记者,后来竟报了出来。

      2。有人提到做假证的Charles Smith,其实给彭嘉嘉验尸的医生,就是此人的学生。当时辩方律师极力反对此人做证,怕不公正。

      3。此案召集了两批陪审员,第一批在庭审进行到一半时,一名陪审员生病,还有一名陪审员驾车撞人,结果人数不够。法官只好解散第一批陪审员,重新另选。而控辩双方还要为了新的陪审团,把之前已经进行完毕的庭审重新再来一遍。
    • 支持LZ,虽然我本来一直认为彭璇是有罪的(可能是看了有些华人媒体报道吧),无论如何,我们永远追求法律的100%公正,这个case的法律程序上是有些问题。另外应该把那两家“不负责任的加入主观意志”的华人媒体曝光,至少暗示出来。。
      • 呵呵,其实从上周六开始心里就一直挺郁闷,但我写的不是发泄贴,只是想让大家了解更多的内情。所以就不提那两家媒体的名字了,我以后还想在多伦多媒体混呢。
    • 小同学,四岁的孩子自己淹死,你说出大天来陪审团和法官也不会信,另外班主把此文转到说天说地栏目里.
      • 你的判断太主观了。要讲证据,而不是主观认为什么事情可能不可能。而且也不能凭民愤。坏人不是选举出来的。
      • 当法官只需如此简单逻辑的话,随便去猪圈里找一头就可以了,可以省下纳税人一年十好几万的银子。
      • 我相信在加拿大没有几个人比我更了解这个家庭,当年陈到加拿大来,是我到机场接的。我曾经在去年被警察录了三小时口供,并收到作为控方证人的传票,但是我自始至终认为彭璇是清白的
        • 在小孩死的当天晚上,她给她丈夫打了10 几个电话,这个事情还没听到合理的解释。
          • chen 7:30 到家, pend 说孩子睡了一小时了。如果电话发生在6:30 - 7:30 就不太对了。
            • 你如果了解彭的为人,就知道这种事可能发生。我每次打电话过去和陈通话不超过5分钟肯定能听到她在屋里大嗓门喊他,这还是她知道我在和他通话。
              • 你真应该去做个证人。
              • 那 Chen 还能正常上班?
      • 那20多岁的人吃饭被噎死了你信不信?真人真事!
    • 如果如你所说,那么有罪判决是不合法的。不知道陪审团是如何组成的。不知道里面是否有受媒体影响,或者种族的因素。
    • 彭璇案令人吃惊的结果,彻底粉碎了西方司法“疑罪从无”的神话,是对移民、弱势群体赤裸裸的司法欺凌。可悲的是,在这一桩可耻的司法欺凌中,更多的华人同胞参与到对不幸家庭的欺凌中。
      • 估计陪审团看出了她因为移民,文化冲突,抑郁,幼年心理伤害等心理问题, 但犯罪事实是一定的。有过面试经历的人都知道洋人的眼雪亮,语言不通也骗不过的,所以折衷从宽二级谋杀。
        • 洋人的眼雪亮? 未必啊未必
          • 洋人很多时候因为生活顺利,比较厚道宽容,向负面方面想得少。但是是非问题一点不傻。尤其陪审团,都是些正常人。
            • 就是因为这样,如果有偏见,也特别根深蒂固。。。 你能想象一个厚道宽容的人,在有众多疑点未明的情形下,判定被告有罪吗? 对于一个发生了悲剧的家庭,这种基础上的判决至少是粗率的。。。 如果不是冷血的话
        • 祖国的司法里,那叫“疑罪从轻”,象那个杀妻判死缓的。
        • 呵呵,陪审团本来有三个华裔,结果最后清一色的鬼佬,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公
      • 天下乌鸦一般黑, 警匪一家.
      • 同意你的观点!我们能做些什么?
    • 支持你。这个案子的确有不少不能解释的疑点。当初以为最多能证明彭精神恍惚,过失杀人。。。
    • 支持你的观点! "彭璇二级谋杀罪成立"的判决是媒体不良导向的结果. 一个患自闭症孩子的行为往往让人始料不及.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自闭症的基本特征 (baidu zt)


      一般而言,患有自闭症的儿童在三岁前会出现的基本特征有下列三方面:

      (一)社交发展方面:
      对外界事物不感兴趣,不大察觉别人的存在;
      与人缺乏目光接触,未能主动与人交往,分享或参与活动;
      在群处方面,模仿力较弱,未能掌握社交技巧,缺乏合作性;
      想象力较弱,极少通过玩具进行象征性的游戏活动。

      (二)沟通方面:
      语言发展迟缓和有障碍,说话内容,速度,及音调异常;
      对语言理解和非语言沟通有不同程度的困难;
      可能欠缺口语沟通的能力。

      (三)行为方面:
      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某些行事方式和程序,拒绝改变习惯和常规,并 且不断重复一些动作;
      兴趣狭窄,会极度专著于某些物件,或对物件的某些部分或某些特定 形状的物体特别感兴趣。

      此外,患有自闭症的儿童也有可能有下列相关的特征:

      (一)感知模式:
      对某些声音,颜色,食物或光线会产生焦躁不安或强烈的反应;
      对冷,热,痛楚的反应很弱,所以对危险行为缺乏警觉及适当的反应;
      会不断转动身体或用异常的方法探索物件,把自己沉迷在某种感官刺激中。

      (二)发展方面:
      大约有百分之三十的智力发展正常,百分之七十智能发展迟缓或者智商会在七十或以下;
      在各方面能力的发展不平均,而且发展过程和一般儿童有差别。

      (三)情绪及行为方面:
      由于沟通上有困难,加上未能适应转变,所以比较容易受情绪或环境因素刺激,表现冲动或有伤害性的行为。

      (四)生活习惯:
      会抗拒某种味道,颜色或未曾吃过的食物,因而形成严重的偏食行为;
      会有难以入睡的情况。

      (五)强项和兴趣:
      部分患者可能会有异常的记忆力;
      在个人兴趣和技能方面可能有特别超卓的表现。

      (六)社交方面:
      甚少与别人有目光接触,也不会注意别人的表情和情绪变化,更难从别人的言语,行为推断别人的想法,意愿和意图或理解别人的感受。
      有时候会有不恰当的情感表现和社交行为,例如在别人不开心时大笑,在某些场合说些不恰当的话,或未能与人分享快乐。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 媒体不良导向? 媒体怎么做不良导向了?报道在哪里?
        • 有很多了,您可以google,本贴下面就有一则星报的。A garbled report lead people up the garden path!
    • 如果能够全面介绍双方证据,我想效果好些。你的这些好像是经过挑选的吧?
      • 说点我的想法。1有小孩在家睡觉,电视机声音一般不大。2父母一般对小孩的声音很敏感。3 这边房子的隔音不用我说了,小孩走路都是咚咚的。4.一般孩子睡醒,都要找妈妈(不知道自闭症孩子)5. 家里有4岁小孩,还有问题,没事在家里浴缸放满水,基本就是等着意外发生。
        • 我也觉得至少很疏忽大意,都养了四年了,一点经验都没有,我女儿六岁了,健康孩子,她要是睡在楼上,我和老公要不就一个人留在楼上,要是看电视都是无声的,很留心女儿的声音.
          • 1) 这个孩子我从来没有听过出声,我以前是经常光顾他们家的;2) 孩子的母亲我说过,是从小娇生惯养的,孩子送回国住了2.5年,刚回加拿大没几个月
            • she can 出声 for sure
              • 我从来没有听过她出声!根据他父母讲述,只会有时候歐歐叫一声
                • 她又表示,嘉嘉不能说话,但能发声,不过发出的声音并不大。同时也听过她哭及笑。
              • 我不知道陈嘉嘉的自闭征有多严重,但从我认识的几个自闭征患者患者来说,他们轻易不愿意交流。
                • 我去了,她根本不靠前的,都是躲得远远的看。
                  • 孩子跟家人或有外人相处时会截然不同的表现!
        • 1.我家楼上全地毯,小孩在上面走楼下基本听不到,如果开着电视机就更不用说了。2.我的孩子一岁半开始午觉只要睡好了,醒后自己在床上玩,极少哭或叫妈妈。
          • 据报道,那天是彭第一次独立照顾孩子,你是母亲,你会在孩子睡觉那么会儿时间在楼下看电视?何况那还是个不健全的孩子。
            • 这只能证明疏忽大意,不能证明谋杀。我不认为当事人对小孩的死没有责任。但是谋杀判决绝对是没有证据的。误杀最多了。
              • 那么孩子后背的伤痕能说明什么呢?自己溺水挣扎碰伤的?人在垂死时能弄出多大的动静呢?这么大的动静彭可以完全不察觉?她是不是应该检查一下听力?听力没有问题放任一个孩子挣扎着溺水而亡是个什么性质的问题呢?
                • 即使是她听到小孩溺水不救,也不是二级谋杀。我说了,这个案子到现在所有的证据也就够得上manslaughter,绝对上不了murder。
                  • 如果她承认听到自己孩子溺水挣扎不救,你看看那是个什么罪!误杀?很傻很天真!
                    • manslaughter也是杀人,不是误杀。简单点manslaughter就是造成死亡的结果,但是没有杀人的想法。想一个人死和想杀死一个人也是不同的。murder就是想杀人,且杀死人了。manslaughter就是不想杀人,但杀死了人。
                      On Christmas Day, 2002, Mel Bruni beat his wife Carmela to death. He struck her more than 20 times in the head with a weapon. On December 1, 2004 a jury found him guilty of only manslaughter.

                      This case is especially disturbing because it is not unique. Last fall, a high profile femicide in Montreal involving a former professional football player, Tommy Kane, ended similarly. Kane was charged with second degree murder, after killing his wife, but pleaded guilty to manslaughter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trial.
                      • manslaughter是过失杀人,你给说说彭有啥过失?
                      • Manslaughter 也可能是2nd degree murder的plea bargain.见Homoka
                      • 母亲是法律上对孩子有监护救助义务的人,所以如果听到呼救没有救助,是刑法上的间接故意杀人,虽然不是主动实施杀人行为,但是是放任的行为,是间接的故意,不是过失。刑法的基本原理是一样的。会不会杀人也不是靠人品来决定的,不然也也不会有既遂、未遂、中止那些状态了。
              • 疏忽致死,绝对不上杀人罪。
                • 根本不可能也不应该发生的疏忽能令人信服吗?
                  • 不可能不应该发生的事情多了,有吃饭噎死的(成人),走人行道上还被车撞的,还有坐家里看电视被穿墙而过的子弹打死的呢。
                    • 你没看懂,不可能也不应该发生的疏忽就不是疏忽!!!!
            • 4岁的孩子睡觉,你认为妈妈该干什么?在旁边看着?当然可以看电视,或者做别的事情。别告诉我你们家孩子睡觉旁边一直有人看着哦,那半夜怎么办?你们轮流睡觉?
              • 照你意思如果彭当时锁上门到Mall里逛到丈夫下班回家就圆满了!
                • 怎么顾左右而言他呢?
              • 那天是她第一天看孩子,妈妈如果称职,那么应该一个多钟头内去看看吧,PENG可以那晚10几个电话找老公,却不知道上楼看看孩子?
                • 这个我同意,是该不时去看一下,但不至于说不能看电视啊。
                  • 谁说不能看电视!我意思一个正常的、负责任的妈妈会不会那么做?前提是独立照顾一个病孩子、而且是分别两年多以后重新在一起!
                    • 而且是第一次独立照顾那孩子!
                    • 正常的、负责任的妈妈都会在孩子睡觉时做点事的,如做家务,上网,看电视,甚至小睡一会儿的。
                      • 那么第一次独立照顾一个病孩子、而且是分别两年多以后重新在一起呢?
                        • 是回加拿大第一天吗?孩子的病是自闭症,不是发高烧什么的,是不是?
                          • 没说的,你狠!
                      • 我觉得如果看电视,尤其是比较好看的电视,一般看一会儿就该去看看孩子,反正我是这样,因为很可能被剧情迷住,没有注意到孩子的声音.所以一般不重要的情节时,就去看看孩子.
                        • 这么小的孩子要是我绝对不会让她片刻脱离大人的视线!一个破电视就那么好看吗!
                          • 你晚上睡觉睁一只眼的?
                          • 去亲亲宝贝看看吧,学习一下sleep training什么的。
                            • 你挺能较劲!
                • 那个丈夫也缺心眼,通十几次电话居然不提醒彭去看看孩子。
                  • 他没有说实话,感觉上,他坚持说太太电话里很正常.但是一般人都觉得可能已经出了事.
                    • 他主谋
    • 多谢。看来此案彭败诉的关键是律师不利。法官和陪审团显然一致认为4岁的小孩在浴缸里自溺是不可能的,这多半是一种出于常识的判断,而不是证据和辩论。相对比的是,皮可炖连杀15人都能让陪审团认为他并非蓄意谋杀,其辩护律师要比彭的强百倍。
      • 洋人讲common sense, 反常的狡辩逃不过他们的法眼。但人家理解你有心理问题。网开一面。 什莫时候事情反常了,背后一定有故事。俺养的狗投入水中都会本能地跑起来。
        • 连杀15人都不是蓄意在俺看来就不common sense。common sense本身也不符合lz提到的3原则,也不是客观公正的代名词。问题是,法庭是人组成的,完全中立客观是不可能的,在没有铁证时,双方律师如何引导法官陪审团的心理至关重要
      • 尤其无语的就是,这两个案子居然是同样的判决
        • 还是请洋人律师可靠性高,跟陪审团和法官沟通容易。当然也贵。
          • 。。。 同意 。。。
          • 这种刑事案件的辩方律师应该是政府出钱的. 如果觉得律师不好,被告可以要求更换. 当然, 如果被告是有钱的主, 可以随便自己掏钱请.
      • 4岁摔倒在水池,得多大动静,挣扎有没有声音?他们住什么房子,如只有一层,那么厕所声音听不见?如果是楼上楼下,对一个健康有问题的孩子,大人就没有多一点的警觉,
        • 心理扭曲的妈妈要放弃这个可怜的孩子。声音多大都帮不到任何。
          • 我觉得也是,可能是意外,加上听之任之,见死不救.我很不厚道的在THINKING,孩子姥姥在着个故事里是什么角色?
          • 彭璇我比你了解,你可以说她是从小娇生惯养,不会干活,不懂家务,你可以说她没有养孩子的经验,你可以说她有精神病,但是有一点我知道,就是她从来不会去杀人
            告诉你她胆子多小,他们唯一一次到我家做客,饭后出去遇到一只猫,那只猫根本没有理我们,她就吓得象掉了魂一样,搞得陈行壮很尴尬。
            • 相信你的平时印象, 但人是世界上最不可捉摸的动物。朋友讲过,班里最老实腼腆,见人脸红的男生却一日被抓获,原因?手拿大棒子在高粱地胁迫并强奸妇女。
              • 咬人的狗不吐牙,平时安静沉默的人其实最危险可怕。
              • 你逻辑有点混乱。你开始强调common sense,并仅根据彭的长相就能知道一二。现在又说这个男生,在铁证如山时打破了common sense。你到底坚持证据还是坚持common sense?
                • 证据证明了她的解释不符合common sense。
                  • 解释不符合"common sense"就有罪了?这和那个南京的法官“以常理推断”来判案有什么区别?
              • 你要这么说我就无话可说了,总而言之你的意思是因为她平时老实,所以才能做出别人意想不到的事。如果这个人不老实呢,那一旦案子发生了就可以说这个人本来就如此。我可以很肯定的告诉你:这两口子我是很了解的,而且关于彭的病我也很清楚
                • 你看看照片里她的眼睛就知道正不正了。心灵的窗户。
                  • 你不觉得我比你知道她的面相和为人吗?但是还是那句话:这不等于说她会杀自己的孩子
                    • 不要怀疑陪审团的判断力,不要低估严格的加拿大司法中证据的决定作用。
                      • 根据加拿大人的素质,我不能不怀疑。而且你想想这么个案子陪审团里面会有什么人,正经人是不会去的。
                        • 你知道陪审团的选择程序吗?什么是正经人?不懂不要瞎说?这些人都是无业游民?没事干才去的?
                          • 可以告诉你一点:没有几个雇主愿意让自己的雇员出去做jury好几星期的,也没有哪个人会愿意放弃每年七八万的工钱去做jury.
                            • 告诉你,第一批陪审团就有年薪十万的。不懂别瞎说。
                              • 这么说:没有人愿意做,都会想方设法逃脱的
                                • 明显有争议的证据,居然只草草讨论了两天就裁决了,不得不怀疑,陪审员同志们都着急回家。
                            • 没听说过哪个公司因员工参加陪审团而不发工资的。
                              • 没听说?没有哪个雇主有义务。我因为收到传票所以问了一下HR,回答是最多发两周工资,以后就吃EI
                                • 是没有义务发你工资,但很少会扣工资,象这样的案子庭审总时间不会超过三四个星期。为这一两星期的工资费心费力还让员工不高兴,没必要。
                                  • 这种案子要长可以很长,可以拖一两个月,员工不高兴可以走人,这是Business,能白给2星期已经不错了
                                    • 只要不开庭,你还是可以上班的。
                            • 你们这是在帮倒忙,司法的东西什么都不知道,就要挑战它,你能帮到你的朋友么?Jury是公民的义务,没有足够的理由,你必须去,你以为是给流浪汉的福利?
                              • 是这么说,但理由是很容易创造的。我的同事,老板好几个都有接到过当jury的通知,都是在第一次或者第二次面试就找到理由推掉了。他们一般还会互相讨论怎样找合适的理由,这都不是秘密了。
                              • 哈,连公民义务都搬出来了,不愧是我党教育出来的啊。下次CRA应该搞个宣传牌叫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你就欢欢喜喜去交50%的所得税了
                                • 你这样搅和真的是给你朋友帮倒忙。
                                  • 同意。
                          • 不同意你的说法。 我一位亲戚当过陪审团的成员。我相信他是一个正经人。 他被选为陪审团成员的时候是NORTEL SR. PROGRAMMER AND WAS PAID BY NORTEL TO ATTEND. 他出席回来的当天晚上一进门口就对他的家人说别问他有关的结论,因为他已经宣誓对所有的过程进行保密。
                        • 看来我不是你说的那种正经人了。哈哈。(我们公司是付工资的,不过要求我把法庭给的补贴交给公司。不爽啊。)
                          • 你最好问问最长给多少时间。我知道我们这里是2周,而且这个算benefit。
                            • 两周?别开玩笑好不好,两周还不到从法庭拿补贴的时间。这不是 Benefit,这是公民义务。
                              • 你不工作,人家发给你工资,一天都算benefit.可以告诉你雇主没有责任发你工钱如果你不上班。什么公民义务,胡扯
                        • 错!做陪审员不是你愿意不愿意或者雇主愿意不愿意的问题,而是每个健康的加国公民都有可能被选上,一旦通知你做陪审员是不可以推辞D!
                          • 他们可以找借口不去,或者故意不被选上。但是正好把这些人淘汰了
                            • 你给介绍下经验怎样能“或者故意不被选上”?
                • 俺说的是平时老实的人未必老实。
    • misleading... from thestar.com
      1, Crown prosecutor Joshua Levy conceded the case was circumstantial, with no independent eyewitness. But bruising on the back of the child's neck indicated she had been forcibly held under water.
      2,Levy said Peng was also upset at a doctor's news, delivered hours earlier, that there would no surgical fix for her daughter's autism.
      • 一针见血。 如果楼主真的要理清事实,我们希望你就是简单陈述案情,如果可能,把双方的控辩也给出来,你不是说你是媒体,又旁听了庭审,这个要求很简单你能做到吧,剩下的,让我们来坐回陪审员,不是更公平客观?
      • 第一条证据是不可靠的, 因为法医有争议...报纸不会报道这一点...
        • 就因为他是SMITH的学生? 犯人的儿子就一定是犯人? SMITH的问题是他根本不看。 背后有淤青现场应该有照片吧?
        • 这就叫做戈倍尔式的报道
          • 关于Oasis提到的两个问题,补充一下。
            陈嘉嘉肩膀后的伤。
            法医坚定表明,伤痕是嘉嘉在死前或死后几个小时内造成。首先这推翻了彭璇夫妇平日可能虐待嘉嘉的推测。其次,当日陈行壮在发现尸体后,进行过CPR(紧急救护),其中包括人工呼吸和拍打嘉嘉的后背。
            辩方律师坚持肩膀后的伤痕是错误进行CPR时留下的。而且911电话录音中,可听到背景有很大的拍打声,(后来证实嘉嘉的外婆在陈行壮与接线员通话时,仍在拍嘉嘉后背)。


            陈嘉嘉的病情。
            关于夫妇二人对陈嘉嘉病情的反映,控辩双方最终没有达成一致。我在文章中是根据当日的专家证词来写的。Levy一直坚持夫妇二人upset,而wells一直坚持两人对结果很满意。我更倾向wells 的看法,因为通过证词,当日专家证实陈嘉嘉脑部肿块无大碍,而且推荐康复中心,夫妇二人还知道治疗费用有大半是政府出。根据陈行壮证词,两人离开诊所时很高兴。
            或许有人会说陈行壮撒谎,但如果你无法证明出来,只能相信他,而且从医生的证词中,也无法看出夫妇二人upset的迹象。
            • 陈在案发以前曾经和我在MSN上面讨论过孩子的事情,我不觉得他们有多么失望
              • 我不明白的是,辩方律师为什么没有让你去作为辩方证人?现在他们还准备继续上诉么?
              • 看来您是对控方不利的证人。
                • 没错,所以控方在取证之后没有让我出庭。这还是那句话:陪审团制度实际上就是把法庭当运动场,拿人命开玩笑
                  • 你对当证人的理解不对。理想的证人提出的理想证词是客观描述事件,由陪审团作出判断。如果你表达出强烈的个人感情色彩和主观判断,当然无法通过证人筛选。
                    • 我当然做的是客观描述,你怎么知道我加入了自己的私货?又在瞎掰
                    • 你说的不全对。控方或辩方在挑选自己的证人时,都会筛选掉对己方不利的人选。虽然理论上说法庭应当是伸张正义的地方,但实际上,辩方和控方都是在为自己的胜利而努力。倒是色浪应当主动充当辩方证人。
                      • 这就是我说的拿法庭当足球场,拿人命开玩笑
                        • 你错了。这就同数学上只能用近似值代替极大值一样,这是目前人们能掌握的最可靠的伸张正义的方法。虽然离理想还有距离,但没有更好的办法了。
                      • 我理解mildkiller想说的是:无论作为任何一方的证人,作证需要做到只陈述事实,如果带有太多自己的观点,臆测,听别人说的内容就会影响你作为证人的可信度,也很难被法庭采纳。
                        • 我再说一遍,我在取证的时候没有夹带私货进去,而是我的证词本身对整个案件的成立有反作用
                          • 我觉得你没有主动和辨方律师联络,以后会不安的,这不是你发几个意气贴就能舒缓的。
                            • 辩方律师知道有我这个人,而且我的证词的录像他们好像也看过。所以用不用是他们说了算
                              • 报道说辩方只有陈一位证人,是不是律师太大意,以为根本无事,没有认真准备?
                                • 这个完全可能。我的印象是辩方律师一直非常乐观
                                  • 是真律师吗?
                                • 很有可能。
            • 建议有小孩的父母,都要参加急救培训。关键时刻十分有用。最关键的原则:不要老是去试验有没有呼吸。很多亲人做急救的时候因为这个丧失了机会。
            • 关于你这个肿块的说法我不太明白。我看到报道上说:在中国医生诊断脑积水,从而影响智力,认为到加拿大手术可以解决。在加拿大做CT表明并没有积水,从而LEUNG认为小孩是Autism,没有quick solution, 认为PENG夫妇听到这个消息后很失望,LEUNG认为这是所有父母的第一反应。
              你现在说二人听到消息后很高兴?
              • 我觉得完全是两种很不同的情况,,一般人对脑部肿瘤是很害怕的,但是对自闭症,要看家长对这病的了解程度,我遇到过一个孩子被诊断自闭后,家长(国内到上海打工的民工夫妻(很高兴,觉得这算什么病啊?脑子没有长东西就是好的,不就是脾气古怪点嘛.
                • 你还是没有看明白,关键是大夫认为没有quick solution是他们不高兴,而不是没有肿块。
                  • 我得回去查资料后才能回答你,估计要明天.
            • 我想这里面的焦点是证词的可信度
              陈本人说是他在911的指导下对女儿进行急救,可是控方却调出911电话记录证明当时并没有任何人指导陈进行人工呼吸,如果陈无法对此做出合理解释,陈的证词就会变的非常不可信。

              同时,所有中方(租客,家属)的证词都对彭非常有力,可是恰恰就是这异常完美的证词让陪审团产生了怀疑。

              我个人是认为彭是无辜的,因为孩子的病并不是非常严重,而且在加拿大经济负担并不会影响到他们的生活。

              可是律师要作的是说服陪审团和法官,而不是说服自己.
              • 在您引用星报断章取义的报导后,我的第一反应是“哦,原来是这样...”那就更别说陪审团了。但我是从母亲过失这点出发,再一研究,得出的分析截然不同。可见陪审团出发点决定一切。
                • 我不知道Oasis从哪看到的报道,
                  但911的录音没有教给陈如何做人工呼吸,而是胸部按压.而且陈的确是照着电话中作的.911电话录音公布时,我正好旁听,十分确定这点.
                  但有一点你很正确,焦点是证词的可信性(不只CPR这一条证词),这后面的故事很多,我真的不想写太多,一是嫌麻烦,二是不想让人们对此案由误解.而且,陪审团的结果已经出来,我本周争取联系洪秉政,看看他们下一步有什莫打算.如果还有希望,我再把我拉下的细节补上.谢谢了
      • 杀人的证据 --“But bruising on the back of the child's neck indicated she had been forcibly held under water.” 陈嘉嘉从小被送回国寄养, 后来被发现自闭症,和父母的感情不是那么亲。如果陈嘉嘉是彭璇亲自带大, 可能不会发生这样的事。 彭璇如果是无罪,
        只能有一个理由,当时精神不正常, 可并没有证据说明她精神不正常。相反地, 正常得把故事说得“合情合理”。
        • 孩子是一岁多送回去的,她的问题不是和父母不亲,而是和谁都不怎么亲,因为自闭。彭的病在案件发生的时候并不严重,因为一直在治疗。
          • 精神病很难说稳定不稳定的,有刺激她的事情,在一刹那,可能就失控,哪怕是在用药其间.
            • 没错,那天去逮捕,结果直接送医院了
            • 如果彭以精神不正常而误杀小孩还可以引起同情, 可他们一开始就和法官陪审员斗志斗勇, 虽然没有直接证人在场, 也有杀人证据,杀人动机也有, 难逃法网。
              • 在小孩死的当天晚上,她给她丈夫打了10 几个电话,这个事情还没听到合理的解释。
                • 从医院/牢里?打回家里? 没有电话记录?
                  • 女的从家里打给在外购物的老公,,打了好几个,男的匆忙回家,但是在警方问话时,说太太电话只表现正常,不知道女的是不是一直这样,没事老打电话找老公.
                    • 她老公对事发当晚10 几个电话的这种解释没有很强的说服力。
                      • 同意,是个疑点。
                      • 如果是实话实说, 即使是打一百个电话都不怕解释。 不能通过Bell查到电话记录吗?
          • 偶是想说母亲对于自己带大的孩子要比寄养的孩子来的亲,如果彭璇自己一把屎一把尿带大了陈嘉嘉,可能就下不了手了。
            • 他们把嘉嘉养到一岁多才送回去的,确切地说是丈母娘两口子带回去的。
        • 试想,如果用这么大的力将一个孩子按在水里,那么孩子面部会接触到浴缸底,也会有淤伤;况且,将一个不知危险的病孩按水里究竟要多大的力?会造成多大淤痕?外婆的拍打,父亲的急救都不会留下伤痕,一个“按”的动作又会吗?
          • 只要脸没入水中(不用脸碰到池底)超过一定时间就可以窒息。 死前的颈后伤与死后的颈后伤法医是可以鉴别出来的, 完全不一样滴。
            • #4306914@0 一共只有三十厘米的水,如何作到让头完美地浸在水里,脸又不会碰到池底或池子里其它硬物,还要在颈后留点淤伤?无论母亲精神正不正常,无论孩子有没有挣扎...
              • 1.脸在上层, 厨具在底层, 脸可以不碰到厨具。 2. 厨具是后来放下去的。 想问你两个问题: 1. 放那么多水做什么? 得用多少洗劫剂啊? 2. 池里满是东西, 四岁小孩自然溺死的难度增加了, 是不?
                • 小孩去捞浴缸里的东西玩,头向下,但身子短,她够不着会不知不觉滑进去的;自闭症孩子本身没有危险感和自救意识,池中污水只要呛一口就会窒息。大池子放水洗东西是外婆的习惯。
                  • 垂死挣扎是人的本能, 即使是溺水的自闭症患者。 溺水扑通几下还是会的, 你这解释和彭旋说的一样, 不能解释颈后伤的来历, 后来急救可能出现的按伤同死前的伤是不同的。
    • 为什么剔除华人陪审员?因为控、辩任意一方都有权把自己不喜欢的人剔除出陪审团,且不用说明理由。这项权力可以使用无数次。
      • 所以陪审团制度本身就是个笑话。这里的法律体系纯粹是给律师制造饭碗的机器,而正义只是一个可能的副产品
        • 那你说那种制度不是笑话?严打?
          • 都是,但是共产党的可从来不标榜自己发明的严打是正义的行动哦。做婊子立牌坊还是西方更有水平
            • 从你的发言,我觉得你不是一个很客观的人,很容易偏激。我对案情不了解,也许她真的是无罪,但是你如果不客观,就无法说服别人。
              • 你忘了加拿大法律的最基本精神,你不需要说服别人去证明自己无罪。
                • 我看不懂你的意思。彭已经定有罪了,楼主不是正在说他认为她无罪的理由吗?我其实也认为证据不足。但楼主上句话讲得太偏激了,当他为了强调自己的观点而不顾事实的时候,就很难说服这里的网友了。
            • 严打是正义的行动
        • 陪审团制度还是有效的。本案的问题是在没有铁证时,辩护律师太弱,没有成功引导法官和陪审团走出common sense。
          • 这就是我说的律师饭碗。最后把法庭当成运动场,拿人命开玩笑
          • 我觉得这位朋友说到点子上了。
        • 陪审团制度确实不完美,但只要有人参与的活动,就不会是完美的。任何制度都需要人维护,如果你认为维护制度只是给人制造饭碗的话,那么你只能去没有制度的国度。
          • 想长点知识,请问陪审团成员投票前有讨论,辩论的过程吗?
            • 有。陪审团在听完法庭辩论后,要闭门开会,秘密讨论。有时候会讨论好几天,中间可能不让回家。最后投票。但不会报告投票过程,只是最后向法官通报投票结果。对于谋杀案,如果他们投票不一致,就无法结案。
    • 二级谋杀,是不是是过失杀人,主观故意的是就是一级拉,
      • Yes.
        • 不是吧?好像一个是谋杀,一个是误杀,结果一样,动机有差
          • 上次bingle谈论皮可炖案件时,大致意思是,如果是蓄谋已久的杀人是蓄意谋杀,是一级谋杀;如果是临时起意,例如一怒杀人,是二级谋杀。完全无意的过失杀人应该另算。
        • 对于一个有问题的孩子,不会发声音的孩子,妈妈让她一个人睡觉, 我不知道30CM的水淹死一个四岁孩子要多长时间,我不能接受一句妈妈没有带孩子的经验就完了.
          • 你可以做个试验:吧浴缸里面放上30cm的水,里面再放上洗涤剂,然后你进去只用手看看能不能爬出来
            • 我看得比较混乱,是说浴缸里泡了要清洁的餐具,如果要用这么大的缸,那么得比较多,或是大的厨房用具吧,倒底出事的时候,池里有没有厨房用具?
              • 那浴室是2楼巴?没事干把餐具抬到2楼干嘛?匪夷所思。
                • 这一点我也不理解。不过他们的厨房很小,可能厨具太大,池子里泡不开。他们做菜用油重,我做过N次客。另外彭本人我说过,不会做家务的。人倒是很热情,但是每次做菜要一下午
              • 里面有厨房用具,这个我在事发后的报道中有的说是衣服,但是事后我去他们家,彭璇说是厨房用具,就是这个把我拖进这个案子里的
                是以前她问我怎么去除厨具上的油污,我告诉她的用洗涤剂加漂白剂浸泡。因为这一点,我去年被警方录了三小时口供,而且收到过两张传票,但后来没有要求出庭
                • 那么浴缸里是有物品的了(衣服或是厨房用具),不管是什么,用浴缸泡,应该比较多或是大,30CM的水,加上里面的物品,孩子能淹死,很难说服人啊.
                  • 要淹死人很容易的,只要脸朝下,一口水下去,就完了。
                    • 我觉得很多地方,我不能理解,说是巧合,也未必让每个人接受.妈妈疏漏是肯定的.
                      • 疏漏是有的。但是疏漏不是二级谋杀。最多一个Manslaughter.
                      • 我首先想到的就是疏漏,因为我说过,彭本人在来加拿大前过得是衣来伸手的日子,几乎不懂家务
                • 如果你自己有把握说服陪审团,你可以通过彭家联系辩护律师要求出庭,这个难倒没想到
                  • 让谁作证律师说了算,我不愿意掺和,更不愿意影响律师的工作。
                    • 你知道那么多,看出那么多破绽,就这么看着朋友被定罪投入牢狱,不出手相救,你这朋友真是个不可多得的“好”朋友!
                      • 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律师就是看他立场含混不清没用他.当然也许还是应该放他去会有惊喜? 不知道能否自动出现到法庭? 有新证据可以上诉吧
      • not really! In Canada, Second degree murder is killing that is done with malice, but not planned and deliberated. Why a mother bear her sick baby with malice?
        • 二级谋杀
          一级谋杀是有计划有预谋的杀人,

          除此以外的谋杀案是二级谋杀。

          我个人感觉控方相信彭因一时失控而起杀机,这种属于二级谋杀范围。

          有人拿此案与皮可炖连环杀人对比。听说(忘了听谁说)皮可炖由于案情重大,而控方没有直接证据,又怕其逍遥法外,所以选择比较保险的二级谋杀指控。
          • Picton算什么,Karla Hamoka还是Manslaughter呢
          • 您说的是美国对谋杀的分级;加拿大将“仇”“怨”“恨”“怒”这些感情动机加入“谋”杀来作为二级介定。
    • "但陈行壮的证词表明,当他对陈嘉嘉做人工呼吸的时候,陈嘉嘉口中喷出大量呕吐物。污物不仅喷在陈行壮脸上,也喷在浴缸边缘。" ... 是否孩子此时已死亡?
      • 倒底出事的时候,家里有多少人,爸爸妈妈,外婆都在家啊?
        • 好像是彭在家,彭的母亲我的印象是在家,陈那天上班。
          • 那怎么爸爸在给孩子做人工呼吸?难道出事后没有马上报警?等爸爸回来才报的?不清楚的地方怎么这么多?
            • 彭在楼下看电视,陈下班回来,到楼上发现孩子泡在里面
        • 嘉嘉溺水时,只有彭璇在家。
          • 那么她等孩子的爸爸,姥姥回家才报911,这点算她2级谋杀不冤
            • 是爸爸回家才发现孩子死亡的,妈妈根本就以为孩子还在睡觉,怎么会打911报警?
              • 这是睡了多长时间啊?
            • 如果要盼谋杀,判定几级前,您得证明这个“谋”字!
      • 死人如果压得狠了,肚子里的东西也会出来的,况且当时可能还没有死透
    • 问一下,这个案子上诉吗?
      • 我认为应该有自动上诉程序吧
        • 不是。需要PENG自己提出是否会上诉。
          • 这个我不清楚。我知道美国的很多重罪案是有自动上诉程序的
            • 这个是peng的律师说的。
    • 淹死人还是挺容易的。我早就奉劝各位尤其是树敌勃多的,不要去游泳,也不要去爬山。不然容易死得不明白。上次那个国内某公司的CFO谁,海南淹死的,供大家参考。
      • 下雨天路上的小水湾都能呛死人的
        • 喝醉了或者其他任何突发病症的情款下,只要呼吸被阻,几分钟就OK了。一点痕迹没有。
      • 所以大家都不要生小孩了, 没有这个小孩, 彭璇也不会因此坐牢.
    • 恐怕类似这样的案子在华人社区还会频繁出现。
      • 加强防治抑郁症。
        • 可以告诉你的是,彭当时的抑郁症不严重,最严重的时候是2001-2002年孩子刚送走的那阵子。
          • 移民,无业,生孩子,送孩子回国,孩子经历奇怪所以性格乖张,老人来加拿大帮倒忙,抑郁症,文化休克一条龙作业。
            • 他们可不是无业游民。陈来加拿大后几个月就有了工作。我的印象是三四个月。
              • 算了, 不要跟他们争了, 我们中国人自己都会这样先入为主,听不进任何理性的东西,你还指望陪审团什么呢?毕竟文化上有那么多不能理解的东西。要怨就怨他们命不好吧。
                • 估计是陈行壮的命太硬, 刑妻剋子.
    • 新闻报道应持中立,你的描述离中立太远。若案子如你所述,没有一个北美法庭会判被告有罪。我很多同事都做过陪审团,有国移也有本地人,至少我信得过他们的判断。让陪审团一致认定有罪不容易,被告连一票Not Guilty都没有。
      • 都没有偏袒。辨方律师太差。法律给你请律师的权力(话语权),并不管结论是不是公平;也没有可能去这样管。由随机选出的陪审作判决,至少没有人去贿赂法官。这个是陪审制度最高明的地方。不保证没有错,只保证一个最佳的可能
      • 不知你的朋友是不是也为凶杀案的审理做陪审员,本案在陪审团封闭讨论时,如果有一个陪审员认为被告无罪,就必须重新讨论,直到全体人员意见达成一致后才宣布结果。
        而且我没有翻案的想法,更不能质疑陪审团判决的公正,只是对此案了解越多,问题越多。把我的问题提出来罢了。
        说道公正,我在文里也说了,一些资深记者在信息不足的情况下都不能做到公正,难道你希望我中立?更何况这是论坛,我没有写新闻报导。
        • 只要有一个陪审团成员坚持Not Guilty,所有其他成员都认为Guilty,这陪审团都得解散并重审。至于是不是有罪只有当事人才知道,你我在这里都是闲扯。陪审团制度是够烂的,可你有更好的吗?
          • 我可没有说陪审团制度烂,
            不知你为什莫会这样想,莫非你早就.......
            而且,我也没说一个人不统一,陪审团就要解散,而是说整个讨论过程要重新进行.
            最后,即便如你所说,陪审团制度烂,我也没有义务提出解决方式,而是政府有义务,难道我再饭店吃饭,嫌饭菜质量差,我就要到厨房自己做?
      • 清一色鬼佬组成的陪审团,得出结论一致很正常。鬼佬再穷也要到洗衣房洗衣,而不象我等穷鬼当初住公寓一样,用澡盆洗衣,鬼佬认为澡盆洗衣就是为了杀孩子。鬼佬有杀孩子的倾向,反正十八岁后就是外人了;中国人讲究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 国内弄死女婴的事还少吗? “无后为大”指的是男孩吧~
    • 不要为结论的公正去品头论足了。过程公正最重要。给予真正说话的机会最重要。如果你说不赢别人,当然你就说不赢陪审。很公平。实际上,移民来到加拿大,国移还很可能被迫接受对自己不公正。语言问题。即使有翻译,你还得指望翻译水平高。
      • 不仅法律上,因为语言问题,不能适当保护自己;在医药看病上也是个很大问题。才有报纸说,即使本地一般教育的人,也不能很好从医学用词中获得适当信息,以致影响到自己的健康权
        • 色狼, please check your PM!
          • Already did. Thanks.
            • 好文,罕见的好文!
    • 对案件不了解,但是彭被保释时记者拍到的照片,笑得一朵花似的,并表示要大吃一顿,让人感觉非常。。。非常不舒服。
      • 我说过,娇生惯养出来的,当年怀孕的时候闹着回国,说是这里东西不好吃回去吃东西去。建议在不了解事情的前后之前最好不要乱发议论
        • 你千万别再总提这个“娇生惯养”了。可怜的孩子碰上这么个“娇生惯养”妈妈。
    • 孩子没了,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 妈妈的心里最痛苦自责。 希望彭璇能在狱中得到心灵的平复。我知道有不少白人妈妈主动去红十字会办的班学急救方面的知识。我建议我们这些妈妈们也去学学吧。
      • 用不着了,我的估计是彭不会活着出狱
      • 所有带孩子的都要知道FIRST AID 和CPR,老外很多大孩子做BABY SITTER的都要要那这个证的
        • 我就不知道,也不打算学。如果有美女教CPR可以考虑
          • 好案件,罕见的好案件。
          • 关键是和美女一起学,是要做人工呼吸的,还有心肺按磨的. 我学过,有证书的,不过证书一年就过期了,要再学.
            • 好大夫,罕见的好大夫,
    • 基本统一楼主观点,这次审判没有做到公正。像美国的辛普森案件,调查显示,多数人认为是他干的,但同样多数人也认为他受到了公正的审判。因为警方工作太糟了,并且制造了很多伪证。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有罪,就是无罪。我们能为彭璇做点什么?
      • 同问。
      • 你不清楚人家请的是什么律师。也不看看人家为了JURY的人选,怎么折腾。人家那才叫PROFEESIONAL,一个小时收1万块的。
    • 一个四岁有病的孩子,长期跟父母分开才回到身边,据媒体报道那天是母亲第一次独立照顾孩子,睡觉那么会儿功夫彭却在楼下看电视!做过母亲的请回答,你们会那样做吗?LZ忘了提孩子身上的伤是怎么来的!如果是凶手把孩子按在浴缸里弄的,就不必说了!
      如果是自己溺水挣扎弄来的,那得多大的动静,这么大动静彭怎么可能听不见!另外,象这样的案件,多数会首先做精神鉴定吧,精神科医生如果说彭是精神病,病发时犯案,这案子恐怕早就消失了!
      • 世界上根本没有完全没有疑点的判案!因为就算亲眼目击在法官面前也会挂一漏万,因此很多情况只能依靠推断,就算法医的鉴定也会有另外的可能性。LZ亲临听审,或许比那些没听过的误解更多,比如
        LZ说:“第二次取证时,案发现场被严重破坏,其中包括:陈嘉嘉溺弊的浴缸边缘被擦拭的一干二净,以及陈行壮案发当日放在洗手间内的钱包被人拿走。”之后又说:“但陈行壮的证词表明,当他对陈嘉嘉做人工呼吸的时候,陈嘉嘉口中喷出大量呕吐物。污物不仅喷在陈行壮脸上,也喷在浴缸边缘。警方赶到现场后,接替陈行壮,给陈嘉嘉做救护。而无事可做的陈行壮,在这个时候洗脸,并顺手擦拭了浴缸。”既然陈在警方救护孩子时就擦了浴缸,怎么会有第二次取证发现现场被严重破坏之说?
        • 在这个时候洗脸,并顺手擦拭了浴? 亲生骨肉生死关头多莫镇定的父亲!亲身作过父亲都会奇怪他的举止。不同时起诉他合谋已经是加拿大司法漏洞了。
          • 我意思LZ自己误导了自己,把案发时陈收拾现场跟两次现场勘查之间被破坏混淆了!其实LZ说的疑点利益归被告、陪审团必须达成一致结果。。。等等,法官在最后陪审团退庭商议之前已经郑重提醒过了。
            • 关于嘉嘉后背的伤痕,
              我在上面已经解释过,应该能找到.
              第二次发现现场严重破坏,不代表第一次取证时没有破坏.因为我自己旁听时,控方一直在强调第二次发现被破坏,但没有指出第一次取证和第二次取证的区别在哪(或许有提过,但我不再场,明天我会与同事确认.),但辩方给出的照片比较,多数破坏是警方所为.
              • 既然陈在案发当时就打扫了现场,根本就不存在被打扫以前的那个现场,因此陈擦拭浴缸也就不可能算破坏现场,而是案发现场!除非抢救和现场勘查同时进行!
                • 这就是问题所在,可控方坚持其破坏现场。
                  • 照LZ的说法警察看电视、喝咖啡、收肉。。。现场破坏不是一点,也不全是陈做的,所以这个肯定不是决定是否有罪的依据。
        • 总而言之这个世界上总是不缺吃人血馒头的
          • 亲生骨肉,如何下的去手呢? 一个老人说过,世上只有人想不到的事情,没有遇不到的怪事情。
        • “警方赶到现场后,接替陈行壮,给陈嘉嘉做救护。而无事可做的陈行壮,在这个时候洗脸,并顺手擦拭了浴缸”,女儿性命攸关的时候,爸爸还有心思擦浴缸?这个爸爸的行为我也理解不了。
          • 没有啥子不理解!他希望把事情做完美。俺雇的民工干完活也是场地清理最后一项。
            • 世上的事情用COMMON SENSE 解释不通,不normal 一定背后有故事,有原因。
              • 愚蠢的夫妻,太小看加拿大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的智力。
          • 这跟人的个性有关。有得人确实属于理智远远超过情感的人。他可能会考虑,一会可能去医院之类的,这在空隙先把该做的做了。
            • 如果是有洁癖的人这个解释可以成立。
              • 幕后人物
      • 如果彭被鉴定患有精神病,在病发的情况下犯案,这案子恐怕会是截然不同的结果。看了不少此案的报道,总体感觉彭精神有问题!楼上有人好像跟彭挺熟悉,说她胆小等。。。其实精神病人不发病时可以是相当正常的一个人!
        • 精神病人加拿大法律有严格的定义和测试,分类划分,法庭会听专家的意见。 不是性格乖张的人何时何地都可以杀人不偿命。
          • 西方的法律放走一个坏人很容易,但冤枉一个好人(尤其是不同文化背景)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 就是说彭经鉴定并非精神病或者说至少不是病发杀人,因此不会因病脱罪?
      • 你的所有怀疑都不能证明谋杀。我看了看,到现在还没有看到一个直接证据能够证明谋杀,一切全凭推测。只凭推测,common sense是不能判murder的。判manslaughter倒还说得过去。
        • 你的意思陪审团集体陷害彭?
          • 被误导了. 我想这里很多人去陪审团一样会投guility的票。很多人对什么是murder,什么是manslaughter不清楚。中国没有这种罪名定义。实际上定罪murder是很难的。这个案子太轻率了。
            • 陪审团里面好像没有一个国人,跟你说的“中国没有这种罪名定义”有什么关系?
    • 我觉得这个案子是个误判.不知道检方为什么提起二级谋杀的控罪.我想陪审团认为被告对小孩的死是有责任的(我也认为是). 但是陪审团在没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只能认定其有罪.检方当初提出的罪名过高,陪审团也没有理解法律的精神.
      • 西方的法律放走一个坏人很容易,但冤枉一个好人(尤其是不同文化背景)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caa(ChinaEI); 15:20 (#4307924@0) Reply
        • 你这话口气太大。不过这个案子我看下来判得没错。
          • 口气确实大了点,不过冤案好像几十年一发的可能性还是有的,动静不是一般的大!
        • 好人被冤枉的很多。自从DNA被认为是有效证据后,多少人被放出了来。不过这个案子我并没有说冤枉了好了。而是判罪过重。不是每个坏人都是该死的。
          • 加拿大没有死罪, 二级谋杀关些年也可以保释出来。
    • 请问,尸体检查,发现孩子肺中有洗涤液么?我怎么老觉得在浴缸泡洗厨具,也太诡异了~~太多的疑点,加上没经验的律师,加上这对夫妇也许在庭上的表现不太正常,让JURY认为他们的证言不可靠。如果这对夫妇光明磊落,根本给不出有疑点的证言,照实说好了。
      • 有人老拿控方给不出有力的直接证据证明“谋”,因此这个是错判。实际上,皮克顿就有这样的问题。只有人死在他的农场里,还有几个不太可靠的人证明皮向他们暗示他杀了人。很多情况下,直接证据几乎很难找到。大量间接证据如果能够构成逻辑,一样可以判。
      • 公正的说一点,彭旋很爱干净,甚至可以用“洁癖”来形容,把厨具放在浴缸中清洗,熟悉她的人一点也不会感到意外。
        • '把厨具放在浴缸中清洗'不是干净,是脏.
          • 那要看你怎么认为了。
            • 当然脏!! 浴缸是洗身体,PG的,厨具是用来吃的,上面吃吃,下面洗洗,恶心不?
              • 这事得问色狼
    • 也许是peng自己坚持,律师做无罪辩护的策略是十分错误的。本来peng的精神就有问题,也有就诊的纪录,如果就此认罪,量刑也不会重。但是为了证明她没有杀人,还提交一些她精神正常。。。
      的证明,结果搬起了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再改口说有精神疾病就没有人相信了。
      Peng这样的人不是什么抑郁症,而是精神分裂症和人格不健全。实在是她父母和丈夫以及她自己的悲哀。
      • 律师的却太差。我估计她想一口吃个胖子,拿当事人的案子赌一把,给自己造声誉。这个案子正常处理,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造成孩子意外死亡,表示沉痛反省是正道。认误杀罪,在庭上猛哭几把,很容易就过关了
        • 据说找过有名的洋人律师,人家建议她认罪,他们就不用人家了。
          • 话讲凭点良心好吗,律师让认罪,认什么罪?过失致人死亡是罪,一级谋杀也是罪。
            • 当然是承认在精神状态有问题的时候伤人,哪里有自己承认一级谋杀的?
          • 我从来没有听说过这件事,谁在胡编?
            • 你要是什么事情都知道,恐怕你就成了她了。
              • 对,我们不知道,所以她有罪
      • 这个说法靠谱!从报道看,彭的精神肯定有问题,十分奇怪为啥不走精神病辩护的路子,其实有不少案例只要证明案发时被告精神不正常可以减轻甚至可以脱罪的。孩子没了,现在母亲得牢狱至少十年,这家人实在可怜!该怪谁呢?
        • 精神病辩护是承认控方的指控在先
      • 根本就没有罪为什么要先认罪?认什么罪?
        • 陈敏也不是一直不承认有罪吗?
          • 最后他plead guilty,判25-life.
            • 搞错没有?是12年即可保释吧?要是死扛着不认,恐怕至少就25年了。
              • 记得是25-life,就是25年后可以有parole机会。
                • 15
    • 我觉得这个案子有相当种族歧视的色彩. 白人陪审团对华人文化的不理解: 包括对在浴缸里泡东西, 孩子送回中国养等等事的不理解....
      • 我也不理解到浴缸里洗厨具。到底泡的什么呀?案发时报道说泡的衣服还可以理解。陪审团的职责是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来判决。如果证据没有弄好,律师的责任。继续上诉吧。不过我无论如何不能相信一个四岁的孩子能淹死在浴缸里。
        • 据说庭审的时候,检方把冰箱里的食物都全部陈列了出来。我相信陪审团看见各种各样奇异的东方食品,跟看见浴缸里的厨具一样吃惊。
          • 只要是食品放在冰箱里就不会让人奇怪,相反如果把洗澡液香波毛巾放在冰箱中就会让人奇怪了。
          • 我确实对浴缸里泡厨具不能理解。论坛上多少人问过消毒浴缸的问题,洗个澡都想着消毒,居然把厨房的东西放浴缸里洗,而且油污很容易留在浴缸里,再洗衣服洗澡不是另一种脏吗?
        • 感想:不能娇生惯养孩子,特别是成年的孩子。咱们很多同胞特别是女同胞是以被娇生惯养家人宠爱为荣的,这点和老外的主流提倡的不太一样。
          • 娇生惯养--牢底坐穿
    • 我也是对陈家有很深了解的一员。colourwolf所述也是我的体会。这绝对是冤案。请各位体会彭璇和她的家人所经历的痛苦,对你不了解的人和事保持应有的尊重。
      • 如果你们相信陈家是冤枉的,首先应该站出来为他们做证。现在说有什么用。我是不认识他们,但是我觉得这里面,他们本身给自己制造了太多被动。里面也的确有很多东西,让人怀疑孩子的死因~~能怪谁呢?
        • 被人怀疑就是有罪?不是每个人的证词都是有用的,所以具体选谁做证人由律师说了算
      • 是判的过重,但是肯定有疏忽的过失,不能算清白。
        • 判她二级谋杀并不重.四岁的孩子不可能自己淹死在浴缸里的.当时听到这个新闻,我儿子才一岁半,我老公就说了,我儿子都不可能淹死在里头的.彭璇应该很欣慰有个好丈夫信任她.她更应该谴责她自己的自私和冷血.在加拿大她没有理由杀死自己的孩子.
    • 总结发言。陈家有过错。走到这一步,结果也不算太坏。
      对电话的解释没有被取信,反而越描越黑;以及在受害人颈后淤痕的辩解,没有权威机构的支持;被告其他表现与正常人失去孩子相比,不合常理;让JURY对所有辨方证言失去信心。

      律师有责任是肯定的。如果举证,首先要保证证据的权威性,合理性,与己方主张的逻辑支持。反对对方证据,也要出手到位,只打击有把握的,不去惹很难推翻的。这样才能改变JURY的态度,让部分JURY怀疑控方的全面合理性,已经足够。

      事件按警方的逻辑链:1,女孩不是自己淹死的。尸检支持;2,被告的异常举动:频繁的电话,911录音,现场的清理,父母表现过于冷静,可以合理解释被告试图掩饰某些内情;3,孩子的病情,可以合理解释为犯罪诱因;4,母亲的精神不稳定,可以合理解释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之所以说结果还算好,那是因为,丈夫在中间,进行伪证,严重妨碍司法公正。没有起诉他,已经是留给被告很大的便宜了。

      真是不知道这家人事前怎么和律师作这样的辩护策略。我感觉其中华人律师的退出,实际上是他自己都感觉到被告没有可能胜,或者他觉得被告并不值得同情,不愿继续下去。
      • 有什么证据表明丈夫做伪证,说说看?
        • 这个丈夫帮助掩饰犯罪是逻辑上的事实。至于证据,你倒是可以帮助提供。彭的脾气大,在家大声喝斥丈夫,不是你从电话中经常听到的么?这个丈夫,怕老婆,又离不开老婆,促成了这个案子成了现在这样。
          人会一时冲动作傻事,尤其是当所有的因素,按现在的案子排列开来。作错了事,还想躲避责任,不同情陈家。
          • 你这是什么逻辑,说说看,能不能推理推理?
            • 这个丈夫是默许除掉问题儿童的, 老太太是反对的, 老婆是有病的, 让一个病人照顾另一个病人迟早出事的, 池子里的东西是老太太放的, 散了吧, 加拿大监狱里条件也不错.
    • 我觉得你也在做推测呀。人掉到浴缸里后,已经不象在陆地上那么能使上力气了,(看了很多电影后的结论);之前打了那么多电话,等老公回到家,又好象没事情一样看着电视?老太太那么大发雷霆干什么?应当安慰女儿吧,如果孩子不是人为原因的话。。。
      • 李宁在案发后没有骂彭璇。几个星期前她告诉当时她在骂一个亲戚(我不知是哪个亲戚,猜是当日下午李宁和陈去探访的亲戚)。警察听不懂中文,尽看到李宁冲彭发火,就以为在骂彭璇。
        • 我一直有看这个事件的新闻, 我和我老公观点是一致, 是彭杀死她的亲生女儿, 彭在电视上第一次出现, 一点悲伤都没有, 好像是卸掉了一个沉重的包袱, 我一直不明白即使是自闭的孩子, 也是自己的亲生骨肉, 怎么能下得手?法官判决是正确的!
        • 这么解释也不合理。一手带大的孩子好端端的突然就没了,老太太还有心思去骂亲戚?
        • 李宁是个很善良开朗的老太太. 她经历这事. 我很佩服她的坚强
    • 曾经在电视上看到一个专题报道,得出的结论是:小小孩在亲生父母监护下死亡失踪,父母亲很容易被陪审团怀疑和冤枉的。
      那一期节目专门讲的好像是:澳大利亚的一对年青父母,带小宝宝在公园camping中,报案说宝宝失踪,最后判有罪入监狱。多年之后,其他人在公园里看到小宝宝的残骸和衣服,确认为野兽咬死,这对父母是被冤枉的。得出的结论就是:小小孩在亲生父母监护下死亡失踪,父母亲很容易被陪审团怀疑和冤枉的。

      是很久以前看的,很多细节都不记得了。有没有高人在网上查一查,或者知道的?
      • There is a missconception of those guys who blindly believed the Jury's conclusion.
        There is a missconception of those guys who blindly believed the Jury's conclusion. There are so many real-life tv on mis judgement of child murder cases similar to this case. Many parents or innocent people are sentenced for long prison time for false allegation. Those guys even claimed no or almost no innocent people will be charged in western society. those guys are either naive or silly to get such conclusion.
      • 以前看过一个报道,加拿大的一个父亲和2个孩子钓鱼,结果2孩子淹死了。爸爸说不会游泳没有就孩子。最终证据不足无罪释放。过了5年还是几年。负责办案的警员假扮黑帮招聘,最后让他表忠心的时候问他孩子是不是他杀的,他承认了。 才把他抓起来。过程赶上电影了。
    • 我也觉得陪审团的判断是正确的。因为,一个人心里是怎莫想的,尽管嘴上可以说得完全相反,但行动上却可以反映出来。比如说,彭被保释后,如果她的孩子是疏忽致死的,她会想:“保释有什莫用?孩子也没了”,神情会很痛苦。而如果是
      她杀了孩子,她会想:“看来没什莫大事了,应该庆祝一下。”
      • 找个相面的好了, 要法律做什么?
        • 态度当然重要。真正的杀人犯可能会掩饰真实感觉,从常理上说不是杀人犯就更可能感情强烈些,何况死的是自己的孩子,葬送的可能是全家人的未来。另外孩子毕竟离开2年多,感觉不亲也是可以理解的,不是孩子的错。
          • 缺心眼是否要受到惩罚呢?
    • 请的律师是不是没经验啊?